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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过程中,是否就财产问题另案起诉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4
浏览量:155

      
 离婚诉讼过程中,可否就财产问题另案起诉

一、基本案情


      原告邱某诉称:要求: 1.分割婚内共同财产42万元; 2.邱某与魏某婚后购买汽车归邱某所有; 3.魏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2007年婚姻开始,魏某长期侵犯我在婚姻中的合法财产,并转移婚姻内的共同财产。尽管魏某已经另案起诉离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我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本案诉讼构成另案离婚诉讼的中止事由。

      被告魏某辩称:我已另案起诉离婚;离婚诉讼过程中,邱某已经就本案所涉款项提出大额财产异议,我也作出了解: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魏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邱某离婚。该案中,双方就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存有争议。该案审理期间,邱某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现另案离婚诉讼尚未作出判决。

      二、裁判结果

      北京海淀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京0108民初24243号民事裁定:驳回邱某的起诉。

      宣判后,邱某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北京一中院于裁
      
      

      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尽管另案离婚诉讼尚未判决双方离婚,,现双方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由于本案涉及的相关财产争议属于另案离婚诉讼审理事项,且另案离婚诉讼立案在先,故应驳回邱某提起的本次诉讼。

      至于邱某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且本案诉讼构成另案离婚诉讼的中止事由,系对上述法条的错误理解,该法条系针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情形,而非针对邱某在本案主张的、魏某存在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情形。

      四、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款规定,离婚时,- -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



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 -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综上可见,对于(原)夫妻-方认为对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其可以选取的诉讼类型有三:一是离婚纠纷,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转移财产-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二是婚姻家庭纠纷(婚内财产分割) ,即在尚未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下径行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即在离婚后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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