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伟律师亲办案例
给了十几万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为什么判决不退还彩礼?
来源:李彦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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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收受彩礼,在很多地区已经形成习俗,成为结婚过程中的一个必备环节,甚至是决定最终能否登记结婚的一个重要因素。不给彩礼不订婚,彩礼不够不结婚,可以说是对彩礼现象的一个形象刻画。

     对于彩礼,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上也是承认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彩礼是可以要求退还的,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般情况下,如果收了彩礼后,双方最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都属于合理要求,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即使双方根据当地习惯,办理了酒席,已经同居一段时间,因不属于办理结婚登记,如果要解除同居关系,也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但下面这个案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一段时间后要求“离婚”,法院却没有判决返还彩礼,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 

     2016年农历6月,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刘某,2017年农历3月按照农村习俗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订立婚约,经证人王某之手,第一次给付刘某父母彩礼钱20000,给刘某大包干钱10000元、金饰品钱2000元。2017年农历417日,也就是举行结婚典礼的前一天,又经王某之手第二次给刘某父母彩礼钱40000元,给刘某大包干钱50000元、上下车钱5000元。在2017年农历418日举办了结婚典礼,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农历9月生育一女。同居后,因夫妻闹矛盾,刘某回娘家居住,李某接其回家,刘某向上诉人父母索要回娘家钱6000元。后因家庭琐事,双方自20188月分居至今。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称给刘某家这些钱导致其外债累累,无法生活,刘某及其父母应予以返还。但刘某及其父母辩称没有收到彩礼钱,不应返还。李某向法庭提供证人王某出庭作证。

       法院判决:李某主张其与被刘某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前,先后支付刘某彩礼及其他费用133000元,刘某应予返还。但刘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并未收到133000元的彩礼,李某虽然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主张,但因给付钱款数额相对较大,只有出庭证人证言,而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李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按说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条件,双方只是同居,没有领结婚证,也就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是合法的,但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李某的诉请,主要是李某证据不足。本来呢,如果女方承认收到了彩礼,法院是应当判决返还的,但现在人家直接来个不认账,男方就傻眼了。你虽然有证人,但法院说了,人家现在不承认,你得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才可以,谁知道证人是不是跟你一伙的。你没其他证据,那本官就抱歉了,彩礼给了就给了吧,不是还给你生一闺女吗。那李某还能怎么办呢,只能说:“蒜你很”了,呵呵。

     所以说,以后给彩礼,是不是得多留个心眼呢,比如可以录音录像啊,打收条啊,估计这个不好实现,或者咱来个刷支付宝、刷微信啊,来有影,去有踪,看你到时候咋赖帐。毕竟,到了法院,都得拿证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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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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