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体损伤,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肇事者不但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造成受害者伤残的,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实践中,有一种交通事故往往争议较大,是不是应当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有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当事人还是不服,还要经过再审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尘埃落定。至于到最后服不服,那也只能这样了。
这类特殊的交通事故就是当事人一方是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了流产,而要求对方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特别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这类案件,如果法院最后认定孕妇流产确实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都会判决责任方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如下面两个案例:
上面的案例法院最后都支持了孕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怀胎不易,一旦造成流产,的确会给受害人甚至是整个家庭造成很大痛苦,给予受害人一部分金钱上的补偿,尽管弥补不了其流产造成的实际损失,但至少可以在精神上给予受害人一点安慰。
但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另外一个案例,同样是孕妇因交通事故而流产,最后法院却没有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2018年3月9日,丁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道行驶至菜场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郑某带倒,致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的次日,郑某在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4591.82元。出院诊断:稽留流产。出院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000元,其中包括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开庭时,郑某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讲述自己怀的是二胎,多么的不容易,今后不知道还能不能再生孩子了。现在孩子流产了,自己非常痛苦,要求10万元精神抚慰金也不为过。但保险公司代理人说,你这个是稽留流产,胎儿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所以,你这个精神抚慰金要的没道理,我们不予赔偿。后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15000元,不承担精神抚慰金。
那么,这次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精神抚慰金呢?
最主要的就是郑某是“稽留流产”,什么是稽留流产呢,根据医学上的定义,稽留流产又称过期流产,指胚胎死亡已两个月以上尚未自然排出者或者死胎不下。因此,郑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胎儿已有停育可能,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流产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郑兰芬主张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流产造成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你的胎儿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前早都死亡了,至少死亡两个月了,所以,你说你是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流产而精神痛苦,要求精神抚慰金,这是没有依据的。其实,你早都应该痛苦了,只是你可能不知道而已。
所以,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要求精神抚慰金的,一定要注意看一下是不是属于稽留流产,如果是稽留流产,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