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伟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要求十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吗?
来源:李彦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2
浏览量:11096

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他人人体损伤,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肇事者不但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造成受害者伤残的,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实践中,有一种交通事故往往争议较大,是不是应当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有的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程序,当事人还是不服,还要经过再审程序,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尘埃落定。至于到最后服不服,那也只能这样了。

这类特殊的交通事故就是当事人一方是孕妇,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了流产,而要求对方责任人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特别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这类案件,如果法院最后认定孕妇流产确实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一般都会判决责任方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如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1:2018年12月8日,陈某持B2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酒楼超市前路段倒车时,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流产)的交通事故。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治疗,行人工流产术,医嘱术后休息半月,定期复查。张某支付了医疗费5098.32元。出院后张某向法院起诉陈某要求赔偿39348.82元,其中包括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陈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张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法院判决张某损失为18601.72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因该费用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认为张某的流产未构成伤残,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然未造成张某伤残,但导致张某腹中胎儿停止发育而行清宫手术,必然会给张某精神上造成损害,故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责任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支持精神抚慰金12000元,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2:2018年7月1日,周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余杭区,与同向行驶的侯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小型轿车上乘员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侯某、刘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就医产生医疗费,发票总额3075.73元,本次事故导致刘某流产,医生建议休息总计31天。出院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1873.80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法院判决刘某损失为13983.73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了上诉,认为不应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流产,其自身虽未构成伤残,从身体受伤害程度而言未造成严重损害,但流产的后果对于孕妇张刘敏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对其精神造成了实际的痛苦。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刘某可获赔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

上面的案例法院最后都支持了孕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怀胎不易,一旦造成流产,的确会给受害人甚至是整个家庭造成很大痛苦,给予受害人一部分金钱上的补偿,尽管弥补不了其流产造成的实际损失,但至少可以在精神上给予受害人一点安慰。

但我们今天要说的是另外一个案例,同样是孕妇因交通事故而流产,最后法院却没有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个案件是这样的:2018年39日,丁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道行驶至菜场门前路段时,将行人郑某带倒,致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的次日,郑某在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4591.82元。出院诊断:稽留流产。出院后,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20000元,其中包括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开庭时,郑某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讲述自己怀的是二胎,多么的不容易,今后不知道还能不能再生孩子了。现在孩子流产了,自己非常痛苦,要求10万元精神抚慰金也不为过。但保险公司代理人说,你这个是稽留流产,胎儿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所以,你这个精神抚慰金要的没道理,我们不予赔偿。后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郑某15000元,不承担精神抚慰金。

那么,这次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精神抚慰金呢?

最主要的就是郑某是“稽留流产”,什么是稽留流产呢,根据医学上的定义,稽留流产又称过期流产,指胚胎死亡已两个月以上尚未自然排出者或者死胎不下。因此,郑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胎儿已有停育可能,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流产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郑兰芬主张因交通事故导致其流产造成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这是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你的胎儿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之前早都死亡了,至少死亡两个月了,所以,你说你是因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胎儿流产而精神痛苦,要求精神抚慰金,这是没有依据的。其实,你早都应该痛苦了,只是你可能不知道而已。

所以,交通事故造成孕妇流产要求精神抚慰金的,一定要注意看一下是不是属于稽留流产,如果是稽留流产,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



以上内容由李彦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彦伟律师咨询。
李彦伟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983好评数2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01号12号楼2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彦伟
  • 执业律所:
    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9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01号12号楼2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