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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法律问题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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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法律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回应,目前法律上明确同居时机还不成熟。

近年来未婚同居的情况有所增多,但是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关系中,婚姻家庭关系仍然占绝大多数,同居关系仍然显得相对“小众”。人们对两性关系理性和客观了许多,但是仍然没有改变对婚姻的执念。虽然,李银河等社会学家预言,未来婚姻逐渐没落,但是就目前阶段而言,婚姻家庭关系仍然占据主流位置。除了人们观念的差异意外,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同居关系的法律差异巨大。人民选择婚姻家庭关系既可以随波于主流观念,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也有法可依。毕竟,同居关系处于法律空白。

我们从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对比,来分析同居法律关系。

一、婚姻关系的首要方面就是人身关系,即夫妻身份关系;同居关系在法律上,目前还是“没有关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也是结婚和离婚的重要依据,还是确定夫妻身份关系的法律依据。合法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

同居关系在法律上仍处于空白地带,不鼓励,也没有禁止,多发于“自发行为”。

如果夫妻要分手,需要离婚的话,同居关系只需要自行分开和结束同居即可。由于同居关系没有婚姻约束,稳定性比婚姻关系要低。同居关系的维系,完全取决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自己,少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

二、同居关系由于处于法律空白,仍游离于婚姻制度之外,某种意义上作为婚姻的补充存在。

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无法登记结婚,同居是他们对自己的感情和生活的安排。

婚前同居相对普遍存在。随着社会的开放度和人们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以及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看重,可能在婚前和恋爱时期会有一段同居时光。

老年人重组婚姻,想要一起生活,还想不要被财产和继承等现实问题困扰,不登记结婚,在一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依靠,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方式而存在。

不婚群体的同居也会占有一定比例。所谓的钻石王老五,有女友,无婚姻,除了结婚证没有,其它什么都有的现象,社会上也有不少。普通人有,名人也有几个。

说同居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补充的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同居关系对婚姻制度的冲击。这是硬币的另一面。

三、在计划生育制度的框架内,婚姻关系里生育子女可以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办理生育登记,同居关系中生育子女和同居关系本身一样处于法律空白。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生育也是受政府调节的。法律对于生育的安排,是以夫妻为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全国性法律层面是这样的。

个别出生率比较低的地方比如吉林省允许个人生育子女,也就是没有以夫妻为单位,而以个人(妇女)为单位安排生育。《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笔者认为,这个规定更为合理和人性化:不因为没有婚姻关系而剥夺公民的生育权利。当然,其规定也做了限制性规定,即采取医学辅助技术手段生育,排除了男女两性没有结婚登记而生育。该限制性规定也是出于对婚姻制度的维护和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保护,即用生育权来维护婚姻权利。

四、子女关系不因为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而受影响,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孩子自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取得公民权利,作为合法公民受法律保护。子女不因父母有无婚姻关系而收到差别待遇。

五、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同居关系人没有互相抚养的法定义务,完全靠道德约束。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基于抚养义务乙方需要抚养时候,夫妻乙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调节,也就没有相互的抚养义务。但是,处于善良内心和良好社会风俗,我们还是倡导同居关系人之间在乙方需要抚养时候,另一方能给与很好抚养。

五、财产关系不同。

根据《婚姻法》17条规定,我国实行原则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如无夫妻分别财产制约定,夫妻在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一般共同财产。

相比较而言,婚姻关系中对女方财产权利的保护更为贴心和有力。

六、夫妻是相互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对方遗产;同居关系人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10条规定,夫妻是相互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对方遗产的继承权。

同居关系人由于在继承法上的空白,不是相互的继承权人,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能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可以获得对方的遗赠。

国家层面之所以未将同居关系纳入法律调节范围,除了民众的认可度以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外,谚语讲“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关系和人民行为方式的风向标。过早的把同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势必冲击现行的婚姻制度。尤其是社会转型时期,离婚率居高不下,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方面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一方面是政府和社会不希望离婚率过高,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不婚势必降低人口出生率,这也是政府不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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