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伟律师亲办案例
共同饮酒一人酒精中毒死亡,其他人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李彦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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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又有人问:“我们十个人一块喝酒,喝完酒把其中一个人送回家,第二天这个人因为酒精中毒死亡,现在,他的家属要其他一块喝酒的人赔偿,我们应该赔偿吗?”

首先说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赔偿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了。其实,这种事情已经发生很多了,法院判的也很多,但依然没有引起有些人的重视,李律师要再强调一下,特别是那些喜欢喝酒的、喜欢组酒局的,一定要特别注意,不然,本来是高高兴兴的一场酒局,最后闹出人命,扫兴不说,还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酒就不能喝了,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喝酒本身是没错的,但因为就如果喝多了的话,是会存在一定的风险的,所以还是需要注意的。你一个人偷偷喝,没人能管住你,自己能喝多少自己掌握住,真喝多出事了也怪不了别人。但是当几个人一块喝酒,就不是你一个人的事了,这就变成大家共同的事了,这就是“共同饮酒”了,这时候每个人都对其他人有一种义务,这是一种注意义务,就是要注意大家饮酒是否可能引起其他人的风险,并要采取措施避免这种风险的发生,如果没有注意到,那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了。那么,现实中,具体都有哪些情形会导致共同饮酒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通过法院的几个判例来看一下。

案例1

2018年9月17日晚上,杨某在 “好日子”火锅店庆祝生日,并邀请其房东洪某参加宴会。席间杨某、文某以敬酒的方式与洪某共饮由杨某自带的枸杞大枣泡制的白酒(约52°)。饭毕,20时30分许,洪某独自乘坐陈某的车辆回到家中,期间与陈某正常交流。次日中午,邻居因未见洪某出门且拨打电话无人接听,故从挡雨棚进行查看,发现洪某躺在自家客厅沙发边,呼叫不应、无法动弹,遂拨打110报警。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警后,发现洪某已经死亡。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10日委托某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洪某进行病理学会诊、明确死因的鉴定。2019年4月23日,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法医病理学诊断:急性酒精中毒;心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325.2mg∕100ml)。

后洪某的妻子、父母、子女将杨某、文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文某连带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39392.00元(死亡赔偿金共计878785.50,由被告承担50%的责任);

本案死者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饮用白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具有充分的认知,对自身的饮酒行为和饮酒量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因缺乏自控而过量饮酒导致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杨某宴请其房东洪某,席间二被告礼节性敬酒,符合社会正常交往习惯。饮酒过程中未劝酒、赌酒,并无主观过错。但二被告作为与死者洪某同饮人,且明知死者洪某家中无同住成年家属,在洪某饮用白酒之后有询问、关照的义务。二被告因自信洪某未醉酒而疏于关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实际情况,由死者洪某承担90%的责任,宴会组织、邀请、共饮者杨某承担7%的责任,共饮者文某承担3%的责任。即被告杨某赔偿48430.03元,被告文某赔偿20755.73元。

案例2:

2018年8月24日晚,刘某与同事李某、同事王某、同事陈某及张某下班后一起到永乐小区久乐啤酒屋内喝酒。大约18时左右5个人开始喝,喝到18时50分左右陈某有事先走了;19时10分左右刘某也离开了,是自己一个人走的;剩余3个人在那继续喝。19时30分左右,平安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市北区杭州路四方小学车站附近有一名男子躺在地上。接报后民警赶到现场,该男子已被120救护车拉至海慈医院救治。随后民警又赶至海慈医院进一步了解情况,得知该男子名叫刘某,已经在送医途中死亡。

后刘某的妻子、女儿、母亲将李某、王某、陈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8849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应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为补充。饮酒是一项会产生危险性的行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意识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并自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共同饮酒人之间也互负注意义务,包括事先的提醒、劝阻义务和事后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共饮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注意义务造成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死者刘某在啤酒屋内与四被告共同饮酒后,在回家的途中倒地死亡,因为未做尸检,故死亡的具体原因不明,但不能排除与饮酒有直接关系。现死者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漠视自己的健康和安全,明知饮酒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和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四被告作为共同饮酒人,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证实四被告有劝酒或罚酒的行为,但同样也无法证实四被告尽了劝阻饮酒、提醒注意和事后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故四被告对于刘某的死亡具有轻微过错,应给予刘某的亲属以一定的赔偿,该赔偿数额法院酌情确定为10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看到法院认为这个注意义务,具体应当包括事先的提醒、劝阻义务和事后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这个义务是积极的、主动地,也就是说要有预见性、警惕性,不能说当时看这人没事,就不管了,一定是要多想一步,及早采取措施,看着喝差不多了该劝阻的劝阻、该送医院醒酒的送医院、该路上护送的跟着送回家,尽量避免意外发生。所以说,喝酒是小事也是大事,小心驶得万年船,别让一场酒酿成一场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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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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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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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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