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华律师文集
劳动者提供的地址邮寄不到,直接报纸公告送达有效吗?
来源:原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1
浏览量:1152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用人单位需要联系劳动者的情况,如果双方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可以电话联系,托人捎话直接面谈,邮寄送达等手段来实现沟通或送达相应的材料.但是如果劳动者联系不上啦,打电话不接,邮寄被退回。。。这样的情况下,怎么样送达才能起到法律效力呢?

    我们今天就从《张某某与徐某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来谈一谈,用单位怎样才能做到有效送达。别因为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导致自己还得对某些"不诚信"的员工承担本不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样企业通常情况都会被憋出"内伤"的。万事胜在预防,别等不可收拾了再联系律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于1981年11月起开始到徐某集团旗下企业参加工作。2005年2月,张某某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出院后未到集团上班。

    2013年1月起张某某调入到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工作后继续待岗,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则按照每月200元发放薪资至2014年9月,并为其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金。此后,徐工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未再向某某支付生活费及代缴社保费用等。

   2013年11月7日,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按照张某某在员工登记表中填写的地址、电话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张某某邮寄上岗通知书,经两次投递均退回。

   2014年7月9日,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在工人日报发布公告,要求张某某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上岗手续,逾期不来办理者,视同旷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2014年10月10日,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以张某某连续旷工超过五天,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11月21日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邮寄地址亦为徐州公园小区3-302,联系电话13913******,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2日签收上述文书。

    因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张某某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3780元并补发病假期间生活费98880元。

【案件处理结果】

徐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

   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7820元,驳回了张某某的其他仲裁申请。现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述仲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公告送达上岗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谨慎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只有在劳动者下落不明,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本案中,即便邮递部门退回的原因属实,从邮递部门载明的退回原因“人在外地,长时间无法回来,要求退回”来看,张某某并非下落不明,邮寄地址是正确的,张某某仅是暂时不在该地址居住,既然单位邮递的目的是通知张某某回单位上岗,那么本着善意的审慎注意原则,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应继续通过电话联系方式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或者再次邮寄送达,只有在穷尽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但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在没有穷尽直接或者邮寄送达的情况下,不当的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应认定其公告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是根据张某某在员工登记表中提供的地址送达上岗通知书,但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张某某提供该地址的用途及不签收相应邮件的法律后果,张某某提供的该地址不能成为单位联系其的唯一方式,即便张某某要求退回,也不能认定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已经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不应据此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综上,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送达上岗通知书未产生法律效力,张某某未按照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在公告中指定的时间上岗不构成旷工,徐某集团道路机械分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律师建议】

   本来是员工泡病假,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处理不当,被认定为违法并支付将近10万的赔偿金。这个案例也再次提醒我们,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有事实依据外,也要严格遵守程序的相关规定。最好能在做出决定之前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的意见,做到合法解除。

   另外,在员工填写地址和联系方式时要向其明确作为用人单位今后送达的地址,如果退回,退回时视为送达,这样就避免本案例中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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