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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保险中对 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的认定
来源:吴正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量:4767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实务中对如何界定该条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存在争议。会议认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与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允许保险人对并非故意引发保险事故的这些人进行追偿,势必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受到不利影响,导致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当将该条中“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界定为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具体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该条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则包括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接受或者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

吴正波律师特别提醒,包括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这一点非常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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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正波
  • 执业律所:
    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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