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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的追偿问题
来源:吴正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7
浏览量:543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在确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时,要注意《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在该问题上的不同规定,严格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除非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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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正波
  • 执业律所:
    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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