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楠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纠纷法院是否受理?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5
浏览量:435

生活中,只要有买卖,就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纠纷。今天,我们来讲一讲对于房产纠纷的问题:房产纠纷法院是否会受理?

    法院受理房地产纠纷的条件包括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有五类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房地产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案件的条件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房地产纠纷

    1、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4、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房地产纠纷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4、其他:

    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

    ②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

    ③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

    ⑤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四、法院不该受理的房地产纠纷如何解决

    在本市范围内与本单位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权利人应当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经党委发文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权利人应当向该党委或该党委的上级党委申请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3类房地产纠纷,权利人应当找本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法院是否受理房地产纠纷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分析,就法院不应受理的5类房地产纠纷,如果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所以要将法院是否受理房地产纠纷的条件区分清楚,以便对于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要采取其他的解决措施。

以上内容由蔡慧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蔡慧楠律师咨询。
蔡慧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887好评数2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涉外商务区B1栋1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蔡慧楠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2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财富东路涉外商务区B1栋1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