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沂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10-14 23:22 浏览量:558
公司决议存在以下情形,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就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第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表决的。第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第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第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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