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刘某与吴某,后,刘某与吴某作出注销公司的决定,向工商局出具报告后,将公司注销。该公司在以前的经营过程中拖欠另一公司乙公司货款,另一公司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时才发现,该公司已经悄悄注销了,未发任何通知及公告,导致该公司一直不知道公司已注销的情况。
[裁判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要求追加该公司的两股东作为被告,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公司未履行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损失由清算组成员承担。
[律师总结]
根据《公司法》第183、184、18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此处存在公司诉讼的风险点,即清算组在通知、公告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对于已知债权人可以通过快递、电邮等通知,留下书面证据,根据公司的规模和营业范围在省级以上的报纸进行公告。
若公司在法庭上无法提供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据,则有可能被法院以《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为依据认定公司疏于履行清算组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义务,若公司注销,则清算组成员则需要对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第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