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客户咨询:我有个员工要离职了,我怕以后还会有纠纷,我们已经谈好条件了,我跟他签一个协议,承诺公司一次性付给员工钱,此后再无其他纠纷,这样是不是就没有任何后顾之忧了?
根据《劳动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也就是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离职协议,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都认定为有效。
但是,离职协议的拟定仍然大有讲究。比如,如果离职协议中写道:“公司已支付某员工的工资等劳动报酬,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等,法院会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请求,但是如果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则可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