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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能拿到工伤赔偿吗?——上海专业劳动律师常越在线解答
来源:常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4
浏览量:232

前言:《最高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单位;”那么,在工地上工作的工人若受伤是否可以此条为依据要求发包方及承包方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案情简介]

小张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某建筑工地上工作时被重物压伤,经诊断,右尺骨茎突骨折。该工程由甲建筑公司承包,甲公司将该工程的某段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小王,小张系小王招用的工人,小张不清楚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后其向上海市青浦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青浦区社保局援引上述规定,作出认定:甲建筑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后经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张构成因工致残程度十级。

后小张向青浦法院起诉,要求甲建筑公司承担包括: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九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律师说法]

在实践中,工地的工人属于劳动关系的最底层,一般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社保,与他们有联系的就是“工头”,一旦在工地上受伤,工头与建筑公司往往两边互相推诿责任。工人也很迷茫,此时受伤到底应该找平时与其交往甚密的工头还是找从未见过的建筑公司,受伤到底是否算工伤?是几级工伤?该私了还是走劳动仲裁程序?

常越律师在此给出的结论,根据法律规定,工人受伤属于工伤,应该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若实在无法通过工伤认定,则可通过劳务关系要求承包单位及用工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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