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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买房为由向恋人借钱赌博,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来源:姚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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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刑事法律圈,仅供普法参考




以购买婚房为由向恋人借钱赌博,
是民间借贷还是诈骗?


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吹嘘自己具有体面职业,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被害人,而后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借钱。这种行为是普通的民间借贷还是诈骗罪,主要应关注以下问题:




1、被告人对借款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以妹夫挪用公款需要帮助妹夫偿还单位钱款以及以购买婚房为名,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借款,那么借款是否如被告人所说用于特定的用途,借款是否如约偿还,都可用于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被害人是否因被告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首先,被告人与被害人系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进而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向被害人宣称自己是某某机场飞行大队的安全员,令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不错的经济条件。其次,被告人谎称要帮助妹夫偿还单位钱款以及要购买婚房,向被害人及其家人借款,被害人因信任被告人而处分了财产。




本案中法院从被告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借款”并非用于向被害人承诺的事宜,涉案款项均用于向他人转账或消费,后又没有向被害人退还款项等方面进行论述,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刑初264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2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原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职员,2015年10月离职。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向证人张某借款85万元。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孙某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某某机场飞行大队的安全员,两人以恋人关系相处。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左右,李某某以妹夫侯某挪用公款需要帮助侯某偿还单位钱款为名,以及准备购买婚房为名向孙某借款,孙某钱款不够,于是贷款100万元借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偿还利息。孙某的母亲冯某也借款90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后来偿还20万元。李某某没有实际看房,仅仅在中介看看展板。2017年1月,李某某偿还张某10万元,2017年9月李某某偿还张某50万元。李某某将部分钱款用于赌博。2017年底,李某某为了躲债,逃到邯郸,后被民警在邯郸抓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交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认可收到被害人涉案钱款190万元,但认为是借款,没有实施诈骗,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以结婚买房和帮助挪用公款的妹夫偿还单位钱款为名为由诈骗孙某(女,38岁,北京市人)人民币99万元及孙某母亲冯某(女,66岁,北京市人)人民币90万元。2017年6月16日李某某退还冯某人民币20万元,其余赃款均已损失。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26日在河北省邯郸市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某陈述及其提交的冯某被骗明细证明:2016年9、10月份,我与李某某相识。李某某自称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某某机场飞行大队的安全员。李某某还到我家中见了我父母。2016年12月下旬李某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我家中跟我说,其妹夫侯某挪用单位的公款180万元,如果报警的话,侯某就要吃官司,需要钱将公司账补上。李某某以此向我借钱,我就向某某银行亚运村支行申请办理了小额贷。2017年1月17日我的申请贷款获批,第一笔款项是30万元,第二笔40万元,第三笔是30万元,这些款项都打在我的某某银行尾号0707的银行卡上。我到账后,就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北里某某银行使用手机银行分5次,打到李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上,一共打了99万元,另外一万元没有给李某某。因为我本人无能力偿还利息,李某某答应他来还利息,本金也由其来还。之后李某某就每个月按时将利息打到我的银行账上,再由我来偿还利息,这样李某某偿还了10万多元的利息(每个月12000元,共计9个月)。从10月份开始,李某某就没有给我利息,我就和李某某微信联系。李某某回复称,其遇到经济困难,有人追着还钱,他现在也没有钱了,正在想办法还我钱。12月29日李某某答应还给我59万元,但是到了12月29日我也没有收到这笔钱。


李某某还跟我说他要买房和我结婚,李某某也跟我妈妈说想要买房跟我结婚,于是他就管我妈妈借钱。我妈妈也认为李某某会和我结婚,为了能让我有个归宿也同意给李某某钱买房,于是我妈妈通过银行转账等给李某某90万元。但是,我们要求去看房,李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当时李某某说是要买顺义区的二手房,因为房主着急出国,所以要求全款付房款,当着我们的面还接到过链家地产的电话,提到关于看房买房等话题,还到我家跟我妈妈说过房子的户型、面积等,还有一张房子的平面图。但是到了3月份,我们开始怀疑买房的事情,一直在追问他,可是他总是推拖,我就开始有感觉被骗了,就一直催着他还钱。后来到2017年底彻底联系不上他了。我多方打听知道李某某在外面欠了好多赌债,根本就没有把钱用在侯某身上,我就报警了。


李某某从我这里骗了99万元,从我母亲那里骗了90万元。后来李某某还了我妈妈20万元。我没有见过李某某的妹妹和他妹夫侯某。我之所以借给李某某这么多钱,是因为李某某说要和我结婚,他还说他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某某机场飞行大队的安全员,收入很高,自己在外面还做投资理财,我才相信他的。


我和我母亲冯某提供的银行、支付宝支付记录中,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有多笔转账、还款等交易。这些都是我妈通过朋友借款等方式给我,由我转给李某某的,总共大约30万,后来我那张尾号2006的工商银行卡,给了李某某使用,他用上面的钱转给别人、还款用了,都是我妈借给李某某的90万中的30万。


孙某提交的冯某被骗明细证明冯某被骗90万元的明细情况,这90万元中的60万元是冯某及其丈夫孙某给李某某和李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剩下的30万元是孙某通过银行、支付宝转账或由李某某持孙某银行卡转账、取现等。


2、被害人冯某陈述证明:我女儿孙某被骗人民币99万元,我被骗90万元。2016年9、10月份,我女儿孙某通过“珍爱网”与李某某相识,想再找个合适的男方组建一个家庭。李某某自称是在某某机场飞行大队上班,是飞机上的安全员,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也和前妻离婚。二人交往后,李某某还到我家见了我们。当时一见面李某某就给我们介绍了他的情况,包括家庭情况。李某某说他家全是在机场工作,父亲是处级干部,因为感情不和他就和前妻离婚了。当时见面李某某就提出要和孙某结婚,还说要买房,写孙某的名字。当时我们对他印象还不错。后来李某某说他妹夫侯某挪用单位公款约180万元,单位要查账,需要将挪用资金补上。李某某问我有没有钱,他想帮侯某度过难关,我当时没有同意。后来我们才知道,孙某为他贷款了100万元。后李某某跟我们说,要买房和孙某结婚一起生活,说这个房子和他儿子、母亲都没关系,写孙某的名字,而且还在积极的看房。当时李某某说是要买顺义区的二手房,因为房主着急出国,所以要求全款付房款,但是当时他手里的钱拿不出来,让我先借给他90万。于是我就通过银行转账等给了李某某90万元。但是,我们要求去看房,李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当着我们的面他还接到过链家地产的电话,提到关于看房买房等话题,还到我家说过房子的户型、面积等,还有一张房子的平面图。但是到了3月份,我们开始怀疑买房的事情,一直在追问他,可是他总是推拖。我就开始感觉被骗了,就一直催着他还钱。后来到2017年6月他还了一个20万,直接打到孙某账号上,之后就彻底联系不上他了,我就来报警了。


我给李某某的90万有通过转账给的,有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用我名下的工商银行(尾号4063)账户给李某某转了二笔,一笔40万,是转给李某某的,是2017年3月2日转的;还有一笔是10万,转给李某某指定的一个叫袁某的账户上,李某某说这个袁某是房主;还有一笔10万是我爱人孙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尾号0640)账户转给了袁某账户,转给袁某的二笔都是在2017年2月25日。剩下的30万元都是通过孙某的账户转给李某某或者李某某指定的人的账户或由孙某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的,都是我通过朋友借款,人家直接转给孙某,再由孙某给李某某或者他指定的账户转的钱。李某某还我的20万元,是于2017年6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直接还给了孙某。


3、证人张某证言及借条照片一张证明:我是于2016年8月份和李某某在健身房一起健身时认识的。2016年10月份左右的事,李某某说自己开了一个洗车房,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了80余万元,给我写了欠条。2017年1月份李某某给我转账还款10万元,2017年9月份还给我50万元,现在还欠我20多万元。我现在联系不上他了,他的电话打不通,微信拉黑了。我听说李某某在外面还欠很多钱。
借条内容为:李某某于2017年6月5日向张某出具,李某某共计向张某借款85万元,已还13万,还需还72万元,双方商定在2017年6月15日前,李某某还清全部借款。


4、证人侯某证言证明:李某某是我大舅子,他没有给过我99万元。李某某向我借过钱,后来也没有还钱。我没有挪用过单位的公款。我在单位根本接触不到公款,所以更不会挪用公款。


5、证人韩某证言证明:我是开黑车的。李某某自称是某某机场安检,我没见他上过班。我和李某某认识后,他天天用我的车,他去赌博时让我开车跟着,给他当小弟。在2015年底快过年时,我堂弟因为诈骗在赤峰被判了八年,后李某某听了这事,他说可以找人把我弟捞出来,大概需要10多万元钱。我凑了4万元钱给了李某某,到了2017年7月份,他始终没有办我堂弟的事还一直用我的车,我就和他急了。后来他刷了孙某的银行卡,给我15000元钱,后又给了我一些现金,凑了4万元钱。但是我给他开了一年的车,欠我的钱没给我。我当时感觉李某某挺有钱,后来才知道他是骗别人的钱生活。李某某天天上“珍爱网”聊天,说有很多富婆,骗了钱就去赌博。他骗过好几个女孩。


6、证人沈某证言证明:我是李某某的前妻。我和李某某是2011年8月离的婚。离婚后孩子一直都是跟我的,都是我在管。2017年8月份我给李某某打过一次55万元。李某某当时说有急用,到时候会还给我。后来他没有还我钱。离婚后李某某经常跟我借钱,有的时候的理由就是他朋友赌博需要钱。


7、李某某“珍爱网”注册信息(附个人照片),证明李某某网络征婚的情况。


8、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客舱服务部人力资源室出具的书证证明:李某某不属于客舱服务部在册人员,不是我部兼职安全员,不在此工作。


9、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空中保卫支队人力资源室出具的书证证明:李某某不是我支队人员,未有任何入职记录,不是航空安全员。


10、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书证证明:李某某原为我单位员工,于2015年10月离职。


11、孙某在某某银行亚运村支行办理100万贷款的书证及银行客户业务回单证明:孙某于2017年1月14日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白领通30万元、白领融40万元、万利金30万元的情况。其某某银行账户(卡号:×××)先后共收到100万元,后共向李某某银行账户(卡号:×××)转账99万元。


12、被害人一方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冯某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2017年3月2日转给李某某40万元,2017年2月25日转给袁明有10万元;孙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于2017年2月25日转给袁明有10万元;孙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及孙某支付宝账单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给李某某或李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及李某某持孙某银行卡通过ATM机、POS机取现、还款等共计30万元;孙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于2017年6月16日收到李某某(账号:×××*****8723)转账20万元。


13、被告人李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明:卡号为:×××,其明细显示:2017年1月17日至2月20日收到孙某向其转账99万元;自2017年1月至2月间还收到孙某其他转账30多万元;2017年3月2日李某某收到冯某转账40万。李某某向孙某转账30多万元(含向冯某还款20万元)。李某某在收到被害人一方转账后,向张某、张某、韩某等人转账或消费等,后账户余额为65.53元。


14、张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卡号为:×××。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3月28日张某共收到李某某多次转账共计80多万元。


15、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26日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顺缘汽贸公司将犯李某某抓获。


16、被告人的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17、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称:我原是某某机场安保员,后来离职了。2016年11月份左右我和孙某通过“珍爱网”相识并通过微信聊天。2016年底我们两人见了面,我跟孙某介绍我在机场做安保工作。我们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我们交往了两三个月,因为居住不方便,我们谈到共同买房子的事儿。大约2017年3、4月份的时候,我想买房子,我手里的钱不够,我向孙某借钱。孙某手里有10万块钱,把这10万元借给我以后钱还是不够。她就提出要贷款,我说你贷款我还钱。这样孙某在亚运村的一个银行贷款100万元左右。孙某又给了我97万元。我拿到钱之后没买房,把钱都赌博输了。我每月还19000元的利息,我从孙某贷款开始还银行利息一直还到2017年9月份。我和孙某交往半个月左右的时候,去她家里见了她父母。后面向她母亲借的90万元,也是买婚房的钱。打算买的房子在苏和小区,全款400多万。我当时是在中介看的展板。管孙某的母亲借的90万元,已经还了20万元了。我借的钱后来赌博玩牌加还账都输了,我自己的也没有了。大概2016年左右开始赌博,我从孙某和她母亲处骗的钱,在赌局里有被人借走的,也有我还赌账的,都没有了。因为那时手里没有钱了,我跟孙某说再想办法筹钱,但是一直没有筹到钱。那时我使用微信跟孙某联系,后来我去邯郸那边躲别人赌账,我没跟孙某说。后来我不使用北京的电话了,孙某也联系不上我了。2018年6月26日中午警察在邯郸抓的我。
我一共向孙某和冯某要了190万,我是以买准备结婚用的婚房为由向孙某要了100万,向冯某要90万。已经还了冯某20万,现在还欠她们170万。孙某那100万的银行借款,连本带息的都是我一直在还。当时孙某和冯某给我钱,是转给我的账户以及我朋友袁某账户,然后袁某也把钱给我了。
我妹夫侯某挪用公款的事儿是我猜测的,我没跟我妹妹和父母说。我以侯某挪用公司公款着急用钱为由,找孙某借了10万元。这10万元用于赌博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其证据资格本院均予以确认。除被告人供述外的上述其他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待证事实均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对这些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供述中与事实相符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与事实不符的部分,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人之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手机注销记录和李某某出具的借条一张,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该记录与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缺乏相关性,对此不予确认;该借条显示李某某以购买婚房为名向冯某借款90万元并已归还20万元,该证据与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相关意见,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材料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对被害人进行诈骗的事实,其将所称“借款”并非用于向被害人承诺的事宜,银行交易流水显示涉案款项均用于向他人转账或消费等,后其又没有向被害人退还款项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诈骗罪。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行为给各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退赔。


综上,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30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行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九十九万元,发还孙某;退赔人民币七十万元,发还冯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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