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从分割的方式上看,首先应当尊重夫妻二人的意见,在协商未达成协议时分三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进行竞价,价高者得;
第二种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需要对房屋进行评估,给予另一方补偿。当然,并不一定非要评估,只要双方认可价格、或者通过一定调查得出房屋价格也是可以的;
第三种是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根据双方的申请可以拍卖房屋,当然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出售房屋的形式解决分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