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群英律师亲办案例
论高等教育标准和学科教育层次及成果验收
来源:薛群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7
浏览量:473

论高等教育标准和学科教育层次及成果验收

                           —— 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群英

 

    【内容提要】高等教育的标准,主要是指衡量我国高等教育各学历层次(阶段)、各个专业(方向)的学识水平或者学分的统一尺度或者准则。高等教育学科教育层次,是指学科教育的理论深度和学习认识的深度层次;教育成果成果验收,是指对教育成果的考核验收,实际上就是“考试”。

    教育的本质,不是教师简单地把原有知识传授给学生的行为。而是教师在把原有知识向学生传授的同时,教会学生掌握原有知识并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寻找发展空间、开拓创新,挑出漏洞或缺陷并修补漏缺,以对原有知识有所继承、突破、发展,形成新的知识结构的创造性活动!

    学生对学科知识学懂、学透了,对学到的知识可以熟练运用了,能对学科知识(教材)提出几个问题(为什么),能指出学科知识(教材)的优劣之处即给予评价,并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寻找发展空间、开拓创新,挑出漏洞或缺陷并修补漏缺,“突破”原有知识的“束缚”,对原有知识有所继承、突破、发展,形成了新的知识结构,这才是教育的第三个层次即高级层次。

    我们不能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教育方式,而应当把历史的、现行的教育经验“批判地吸收和继承”即“扬弃”,从而建立自己的、适合我国国情、利于子孙后代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这种教育考试制度应当是“名副其实”的“严(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制,其中的“出(毕业)”必须“严”!

    【关键词】教育标准  学科教育层次  成果验收

 

    所谓高等教育的标准,主要是指衡量我国高等教育各学历层次(阶段)、各个专业(方向)的学识水平或者学分的统一尺度或者准则。这里所讲的层次,不是指学历的层次,而是指学科教育的理论深度和学习认识的深度层次。这里说的成果验收,是指对教育成果的考核验收,在“考试”仍然是全世界验收的“有效手段”的今天,我所讲的验收,实际上就是“考试”。对于高等教育的标准和学科教育层次及教育成果验收问题,我试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和弊端

    就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我国高等教育各个学历层次、各个专业(方向),都没有同一的标准;对于学科教育的理论深度和学习认识的深度问题,没有人提过教育或者学习认识层次。在高等教育各个学历层次、各个专业(方向)的专业学识水平或者学分的标准问题上,我国实行的“学校申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制”,各个学校“自定标准”、“各行其是”、“杂乱无章”,这就导致了“专科阶段实行中专阶段的教学计划(当然改头换面)”、“本科学校沿用专科阶段的教学计划(当然也改头换面)”、“硕士研究生阶段‘安排自考专科课程’(如法学类)”的“怪现象”!令人啼笑皆非,在加上我国“教育质量验收主体的错位”,使高等教育单纯的成为“提高学历文凭层次”的工具和“赚钱”的工具和手段。

对于学科教育的理论深度和学习认识的深度问题,我们没有看到过有关这方面的论述,但是从《教育学》(劳凯声主编)和《当代教育学》(袁振国主编)为“教育”所下的定义和我国高等教育考试的现行制度来分析,我国对于高等教育的学科教育,没有标准和层次,一般 “以掌握了课程知识即原有知识”为“标准或者目标”!

正是由于这样的“传承式”的教育思想的束缚,就导致了高等教育完全丧失了“教育的本质属性”而演化为“简单的‘原有知识的传承’”,没有激发起学生“认识原有知识”、“分析或者批判原有知识”、“在原有知识基础上有所发展或者突破创新”的思想意识和动力,在加上我国“教育质量验收主体的错位”,这就导致了教育的“流于传承形式”和“顶尖人才的出现和人才的辈出”,更阻碍了人类社会的进步!

    基于我国高等教育的上述现状和弊端,我们认为应当制定通行全国的、统一的“学历层次标准”,规范“教育质量验收主体”;在学科教育方面,应当提倡和推行“层次教育”;在对教育成果的验收方式上,应当实行“国家统一验收(考试)”制。我的基本观点如下:

二、关于教育的本质问题

本人认为:就现实而论,教育的本质,不是教师简单地把原有知识传授给学生的行为。而是教师在把原有知识向学生传授的同时,教会学生掌握原有知识并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寻找发展空间、开拓创新,挑出漏洞或缺陷并修补漏缺,以对原有知识有所继承、突破、发展,形成新的知识结构的创造性活动!教育具有阶级性。

另外,教育是一种国家义务、学校义务、学生义务,同时也是一种社会义务。我们还应当重点学习“履行义务”!基于此,“义务本位主义”思想也应当作为教师学习的核心理论。我们认为:所谓“义务本位主义”,是指义务是一个国家、一个单位的设立,一个个人有生以来“与生俱来”、“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者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第一位的,是本位!权力(权利)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人们履行义务的手段或者工具。义务,是一个国家、单位的设立,一个人有生以来“与生俱来”、“义不容辞”的职责或者责任即“天赋的义务”,是本位!权力(权利)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是人们履行义务的手段或者工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乃至我国崇尚的“天赋人权论”、“权力(官)本位论”是错误的,应当批判。

基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我国师范类院校、自考目前使用的《教育学》、《当代教育学》等书,应当废止;应当编写“符合教育本质”、“体现教育本质”的教材,以利于“培养教师”“重新认识教育的本质”、“落实教育”!

三、关于高等教育的标准问题

    关于高等教育的标准问题,我们认为,我国高等教育各个学历层次、各个专业(方向)应当制定统一的课程、学分标准;各个学历层次的课程不得重复设置。也就是说,国家应当把专科阶段及本科层次的各个专业,制定统一的标准教学计划或者规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在全国推行。当然,国家也可以实行“标准学分加选修”制度,即国家也可以规定各个学历层次的具体学分而不规定课程,学生只要修满一个学历层次的学分,即可以获得该学历层次的学历证书;毕业专业为课程在其总学分中占比重高的专业课程的专业。

    例如:以法学专业为例,专科段:专科阶段可以定位82学分、18门课程。其中,公共政治课3门,占10-12学分;专业基础课6门,占25-35学分;专业课6门,占35-40学分;选修课(必选)2门,占8-10学分。

    法学专业专升本科:设定学分为86学分、18至20门课程。其中,公共政治课2门,占6-10学分;公共基础课(主要是《英语》)2门,占18-20学分;专业课10门,占40-45学分;选修课(必修)4门,占16-20学分。应当重点说明的是,专科段已经安排的科目,本科阶段不得重复安排。

    法学专业高升本科:可以设定26至30门课程、124-135学分。其中,公共政治课3门,占10-12学分;公共基础课3门,占34-40学分;专业基础课6门,占25-35学分;专业课14门,占50-55学分;选修课(必修)4门,占16-20学分。

    对于学有特长的学生,可以允许其“跨专业”修的部分(如规定不能超过本专业总学分的30%等)学分并予以承认,允许其按本专业毕业。

    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可以针对“研究方向”作“深化研究”,但是“不得安排” 专科段、本科段、上阶段已经安排过的课程(学科),“不得使用”专科段、本科段、上阶段已经使用过的教材!

四、关于学科教育的标准和层次——层次教育论

    将学科教育层次化即分层次教育或者学习,是前人从未提出过的。本人认为:学科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低级层次、中级层次、高级层次。

    在我的“层次论”中,学生对课程知识学懂、学透了,只是达到了教育的“最低层次”或者说实现了最低标准,这个层次的教育没有达到教育目的;学生对学科知识学懂、学透并能熟练应用,并且能对学科理论(教材)提出几个问题(为什么),属于教育的第二个层次即中级层次,这一层次的教育“达到了一定的教育的目的”;学生对学科知识学懂、学透了,对学到的知识可以熟练运用了,能对学科知识(教材)提出几个问题(为什么),能指出学科知识(教材)的优劣之处即给予评价,并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寻找发展空间、开拓创新,挑出漏洞或缺陷并修补漏缺,“突破”原有知识的“束缚”,对原有知识有所继承、突破、发展,形成了新的知识结构,这才是教育的第三个层次即高级层次。教育的高级层次,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目的!

本人认为:从学校教育方面讲,其教育的学生对学科知识的认识只有达到了第三个层次即高级层次,才算达到了教育目的;对于学生而言,学生对学科知识的认识只有达到了第三个层次即高级层次,才算达到了学习的目的!否则则是“教者没有教好”、“学者没有完全学到”也!

基于上述理论,在教学中,我们可以也应当对学生实施“层次教育” :让学生理解原有知识到接受原有知识;从理解原有知识到运用原有知识;从运用原有知识到能理性分析原有知识并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寻找发展空间、开拓创新,对于错误观点可以批判和矫正!从而继承、突破、发展原有知识获得更新的知识,形成新的知识结构,以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至于有人认为的,作为教育工作者,首先应当“尊重教材”、“固守成规”,以向学生传授已有知识为己任;“将原有知识运用于实践”,是参加工作后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对原有知识的“评价”、指出“漏缺”是“研究生阶段”的问题等等。本人认为该都是对学生和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和表现!因为,作为教师来讲,将每门课程讲深、讲透,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教会学生将原有知识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对原有知识的“再认识”和“评价”、“理论探讨”、追求完美,对原有知识有所继承、突破、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同样是教师的份内的事情。对于学生来讲,将每一门课程学深、学透、运用于实践,对原有知识有所继承、突破、发展,以形成了新的知识结构,同样是其追求的目标和应尽的义务!

     五、关于对教育成果的验收问题

对教育成果的验收问题,前述已经讲过,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制度规定的验收主体“严重错位”,使“验收”“流于形式”!具体来讲,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制度“名义上”实行的是“严进宽出、教考合一”制,即学生通过普通或者成人高考、学校自主考试入学,学生入学后的教学和验收(考试)则由高校自主负责!但是实际上呢,其实行的是“宽进宽出、教考合一”制。因为一方面国家把普通高考的录取分数线在直线降低,一方面国家把入学考试权也部分(如远程网络教育等)的交给了高校,实际上等于“把入学考试权全部给了高校”,同时把教育成果的验收(考试)权即学生毕业考试权也赋予高校,有的高校(如“南方科技大学” )更想“废除”高考招生制度而“实行西方国家”的自主招生、自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等等。这就形成了“教学计划制定权”、“ 录取学生权”、“‘学生毕业权’或称教育成果的验收权”统统由高校自主负责的“怪现象”!

上述“怪现象”的盛行,严重挫伤了高校“教”的压力和积极性,和学生“学”的压力和积极性!因为:“教”者教与不教“都可以获得利益(金钱)”;“学”者学与不学“都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为“人才”!“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在“教”与“学”双方都没有“压力”,二者之间只有“利益链”的情况下,那谁还会去“认真地‘教’”、谁还会去“认真地‘学’”呢?教师们为什么不“寻找更多‘兼职’”“设法捞足外快” ,学生们为何不“玩儿个痛快尽兴呢”?因此,我们把这种教育形象的比作“鱼龙游戏”式的教育!

    本人认为:现行高等教育考试制度属于“没有统一标准”、“各行其是”、“验收主体错位”、“杂乱无章”的教育制度。这种教育制度除使高校的“大楼变高”、“规模变大”、“模样变美”之外,既不利于国家对于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也不利于国民素质乃至民族素质的提高,还辜负了学生家长“望子成龙”的诚心!可谓“百害而无一利也”!因此,现行高等教育制度应当坚决废止。

    那么,我们应当建立和推行什么样的高等教育制度呢?本人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对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承认执行的是“国家承认”制度;同时,由于“考试”这一选拔验收方式是迄今为止唯一国际上可行的方式。因此,我们不能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教育方式,而应当把历史的、现行的教育经验“批判地吸收和继承”即“扬弃”,从而建立自己的、适合我国国情、利于子孙后代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这种教育考试制度应当是“名副其实”的“严(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制,其中的“出(毕业)”必须“严”!

    第一,从招生考试方面讲,由于我国的高校还相对“缺少”,尚不能满足全体同龄国民入学,因此可以暂行选拔入学考试制度;待高校的发展适应了社会需求时,可以实行“高校自主录取学生”的“自主招生”制度。

第二,高校承担在国家“标准”约束下的高等教育的“教”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教”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是“自由”的,即国家可以给高校“充分的‘教’的自由和权利”,可以让高校“在国家标准”约束下“放手去‘教’”,而不受“施教方式”和“施教环境”等的约束。

    第三,对于高等教育成果的“验收(考试)”任务,由国家考试部门(如教育考试院)来负责。这种考试包括“学科结业考试”和“学生毕业考试”、“技术等级考试”等等。高校不负责学生的学科结业考试和毕业考试任务。当然,这种制度的推行可以“循序渐进”、“以点(学科)带面(全部课程)”来推行!

    第四,学生毕业文凭的发放,由教育主管们和高校共同负责。也就是说,学生是否可以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再是“高校说了算”的事情,而是由高校提出初步意见(打出并提交证书)、教育主管部门验证(盖章即验印);对于“修满年限(混够年头)”而没有通过国家考试的学生,其不能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可以发给其《结业证书》!

    笔者深信:如果我国的高等教育有了相应的“国家标准” ,实施“层次教育”和“‘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再加上考试推行“严(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制,则利国利民、人才辈(倍)出,且“爱因斯坦”亦将广至也!

 

                                   

 

 

    作者简介:薛群英,男,1950年出生,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通信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98号,邮政编码:050000.联系电话:13323081866.

 

备注:本文于2010年02月22日修订。

以上内容由薛群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薛群英律师咨询。
薛群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98号西三庄别墅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群英
  • 执业律所:
    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98号西三庄别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