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律师亲办案例
中介怠于服务,客户可以“跳单”吗?
来源:沈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10
浏览量:495
刘志华 艾家静 江苏高院 


本想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租赁一处厂房,但无奈该中介一直怠于为其联系房东签约,于是客户通过其他途径与房东签订了合同,结果被中介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服务报酬、违约金等共计64.8万元。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中介提供信息,带领客户实地看房

“一开始是我们介绍太阳公司承租幸福路30号厂房的,当时还带领该公司法人李星(均为化名)实地看房。”据原告某地产中介公司陈述,后来太阳公司成立了新的银河公司,并以银河公司的名义成功租赁了上述物业。“两家公司避开我们私下与房东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拒不支付服务报酬,于是诉至法院。”

被告太阳公司辩称,订立合同后,原告一直没有履行,不断推说房东在外地,时间长达两、三个月。“我们先后多次致电原告工作人员,都被告知无法联系房东,还明确表示手上有其他客户,暂时不和我们谈。”

签约后称无法联系房东,怠于服务

经查,20171117日,原告作为居间方与被告太阳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书一份,李星本人签字,约定承租后支付一个月房租作为佣金,若“跳单”则需支付相应违约金。20171123日至24日的电话录音显示,李星先后三次与原告工作人员联系,对方均回复“房东联系不到”;“房东人在外地,一直没回来”;之后更表示“有其他客户在谈,谈得差不多了”;“现在约不到,我们暂时先不谈了”……

“我们一开始在网上发布求租信息,很多中介来联系。”庭审中,被告太阳公司也确认,其最早知道案涉房源是通过原告获取,但后来也有其他中介提供该房源,并表示能联系到房东。“因考虑到异地经营不行,所以在苏州注册了银河公司,再通过另一家中介宇宙公司联系到房东,然后赶去温州与房东见面的,去之前没有与房东直接通电话,与宇宙公司也是第一次合作。最终由银河公司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

未获房东授权,中介公司有错在先

庭审中,法院拨打涉案房屋产权人电话,其陈述是自行在多个网站上发布出租信息,未授权原告代理发布出租信息或接受居间服务,未与原告公司订立过居间服务合同。之后房东又出具书面证明,载明案涉厂房出租是出租人委托宇宙公司完成中介服务。

“是口头委托的,书面的没有,也不是独家委托。”原告也在庭审中确认,其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信息,然后带被告看过一次房。

法院认为,被告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目的是希望原告为其介绍合适的厂房承租,虽然原告带其至现场看房,但原告就厂房的出租并未得到产权人授权,此后也未得到产权人认可,实际无法履行上述中介服务协议书,且未将实际情况告知被告,也无法帮助被告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对合同的订立及履行均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客户另行选择中介并无不当

根据李星与原告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内容,在看完厂房签订协议后,原告工作人员并未积极与其联系,时隔一周后,仍表示无法联系到房东,还声称房东最近在外地,以及告知李星已经有人在和房东谈了,谈得差不多了,甚至在李星明确告知有其他中介与其联系,可以联系上房东的情况下,原告仍未积极为太阳公司联系房东,这也印证了原告并未取得过房东的授权,其怠于履行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约定,也无法完成上述居间服务。

而被告太阳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其追求交易的效率及时效性,在原告始终无法为其联系房东,随时可能导致其满意的厂房无法承租的情况下,其通过其他途径与房东取得联系,签订租赁合同,并无不当。

承办人补充表示,“根据我们当庭的调查,产权人将厂房招租的信息通过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开,并无独家授权委托,属于可以通过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的相同房源信息,在原告无法为太阳公司完成居间服务的情况下,原告完全有权利选择其他服务更好、价格更优惠,且能帮助其实现目的的主体提供居间服务。”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银河公司承担责任,该公司并非案涉居间合同主体,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于是,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中介怠于履行,客户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不违约

依据《合同法》规定,中介公司应当按约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最终促成合同成立的,才有权主张报酬。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其已经提供了订立合同的相关服务而被告拒绝签约,相反,案涉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公司多次催促原告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房东签约。在此情形下,考虑到房源的时效性、太阳公司明确其不能及时促成签约,以及案涉房源是可以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常途径获得的房源信息的事实,太阳公司另行委托其他获得出租方授权的中介提供中介服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来源: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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