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敏华律师亲办案例
在网上被人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恶意诽谤、辱骂怎么办?
来源:袁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量:691

定义:

    这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名誉是人们对于他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

要点:

  1、应当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另外也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全证据。(原因发生在虚拟空间比如论坛、微博、微信朋友圈、QQ个人空间等,产生的主要是网络证据,具有易被删除、易被修改和能够无限制复制的特点)



2、如果不知道骂人者信息,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网络服务公司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由于网络侵权   发生侵权时,网络服务公司作为信息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也不可能“事不关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在起诉时,既可以起诉骂人者,也可以将网络服务公司作为被告)

3、受害人为制止他人诽谤辱骂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比如律师费、公证费等,都可以要求取得赔偿。(在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诽谤行为对受害人的伤害程度来认定,其中经济损失一般根据受害人的受损金额、侵权人的获利金额来认定,精神方面的损失则不易判定,需要法官酌情判决。根据规定,如果受害人的损失情况无法确定的,法官有权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并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或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侵权成立要件: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判定是否构成民事侵权,主要看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加害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如果符合的话,侵权就成立。

以上内容由袁敏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袁敏华律师咨询。
袁敏华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66好评数13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袁敏华
  • 执业律所:
    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20*********2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中山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