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树华律师亲办案例
母亲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判决每人每月给付800元至1100元
来源:窦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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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振旺(于200815日死亡)于××××年结婚;婚后育有长女X会霞,次女X会平,三女X会兰,四女X会香,五女X会俊,六女X会影及七女X会荣。

2012年3月,张XX搬入还迁房天津市北辰区小街新苑3号楼XXXX室。2013331日,原被告各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书》,上载:X会香以每平方米4,000元价格购买301室,张XXX会香共同居住至百年以及X会香承诺与张XX共同居住期间,会尽心尽力照顾母亲,对前来的姐妹热情招待等内容。后X会香给付了张XX购房款343,480元,张XX将房款分给七个女儿, 201311月份,X会香搬到张XX处与其同住。2018718日,张XX摔伤,X会香搬出。因生活不能自理,七个被告轮流照顾张XX20181210日开始请保姆照顾,每个月支出保姆费3,600元。张XX无奈,委托窦树华律师起诉七个女儿,要求给付赡养费。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张XX现每月收入1,633元,张XX现有12.5万元银行存款。张XX要求采用由七被告给付赡养费,雇佣保姆照顾张XX的赡养方式。

法院结合张XX的收入、生活自理能力、无劳动能力以及目前雇佣保姆、就医等生活支出情况,又考虑到张XX将自己的唯一房产出卖且将所得房款全部分予七个女儿。判决如下:

一、被告X会霞、X会平、X会兰、X会俊、X会影及X会荣自20192月起每月15日前每人支付原告张XX生活费800元;

二、被告X会香自2019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张XX生活费1,100元;

老年人应当积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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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窦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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