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与X振旺(于2008年1月5日死亡)于××××年结婚;婚后育有长女X会霞,次女X会平,三女X会兰,四女X会香,五女X会俊,六女X会影及七女X会荣。
2012年3月,张XX搬入还迁房天津市北辰区小街新苑3号楼X门XXX室。2013年3月31日,原被告各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书》,上载:X会香以每平方米4,000元价格购买301室,张XX与X会香共同居住至百年以及X会香承诺与张XX共同居住期间,会尽心尽力照顾母亲,对前来的姐妹热情招待等内容。后X会香给付了张XX购房款343,480元,张XX将房款分给七个女儿, 2013年11月份,X会香搬到张XX处与其同住。2018年7月18日,张XX摔伤,X会香搬出。因生活不能自理,七个被告轮流照顾张XX。2018年12月10日开始请保姆照顾,每个月支出保姆费3,600元。张XX无奈,委托窦树华律师起诉七个女儿,要求给付赡养费。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张XX现每月收入1,633元,张XX现有12.5万元银行存款。张XX要求采用由七被告给付赡养费,雇佣保姆照顾张XX的赡养方式。
法院结合张XX的收入、生活自理能力、无劳动能力以及目前雇佣保姆、就医等生活支出情况,又考虑到张XX将自己的唯一房产出卖且将所得房款全部分予七个女儿。判决如下:
一、被告X会霞、X会平、X会兰、X会俊、X会影及X会荣自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每人支付原告张XX生活费800元;
二、被告X会香自2019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张XX生活费1,100元;
老年人应当积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