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树华律师亲办案例
受雇开车受伤,司机负主责, 雇主赔偿9万多
来源:窦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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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劳务关系,被告雇佣原告为货车司机。2013年12月29日,原告工作过程中驾驶牌照号为津A×××**的重型自卸车与案外人仲XX驾驶的牌照号为津A×××**的自卸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9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唐公交认字(2014)第01-022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仲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原告将津A×××**车辆所有权人及保险公司诉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获得赔偿款215107.3元。

在本案中,接案后,窦树华律师原告的代理人,指导原告到唐山市公安局取证,取得鉴定报告证明,津A×××**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制动力不足,制动性能不合格。取得该证据后,起诉雇主,要求雇主赔偿:1.判令原告赔偿医疗费112367.17元、误工费10458.7元、护理费19688.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20元、残疾赔偿金57167.04元、交通费21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鉴定费1050元,共计220231.6元,减除被告已经赔偿的5万元,要求被告赔偿170231.6元;2.保留请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其提供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性能不合格,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亦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被告承担原告所遭受损失的70%为宜。

关于原告所遭受损失220231.6元,因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得到赔偿,本案中属重复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他损失210231.6元,被告表示认可,被告应按该损失的70%,即147162.12元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已经赔偿原告6万元,但原告只认可5万元,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赔偿6万元,本院认定为5万元。除去已赔付的5万元,被告应赔偿原告97162.12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黎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损失费用合计97162.12元;

在受雇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司机通过两次诉讼,共计取得赔偿款31226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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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窦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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