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位于杨树浦路XXXX号的一套私房动迁,该私房是周某名下的产权房,产证面积28平米,2000年时,周某去世,名字一直没有变更。周某有5个子女,其中,周小某一家一直住在私房内,其它4个子女他处有房,不在内居住。2019年4月,周小某作为代表与杨浦区第三征收事务所签订动迁协议,周小某选择货币补偿,“三块砖”可补偿280余万,其它各类补偿款约190余万。于是,其它4个子女与周小某协商分配动迁款事宜,周小某只愿意拿出一块砖,即150余万,然后分成5份,每人约30万元。但其他4个子女不同意,认为当时是考虑周小某的难处,一直把房子借给周小某住,自己也是作出一定牺牲的,现在动迁,只分到30万元/人,有失公平。
律师分析
杨浦区的私房动迁中,如果是产权人,但没有实际居住在内的,一般法院会判定为非居住产权人,可享有房屋价值部分的份额,也就是“三块砖”的补偿款。本案中,三块砖一共280万元左右,那每个人的份额应当是280除以5,即56万元,因此,周小某的观点及做法不正确。
法院审理结果
2019年10月,杨浦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各非居住产权人有权享有房屋价值补偿部分的份额,按照每人五分之一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