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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诉讼费用如何缴纳?
来源:张紫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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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二、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当事人依法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四、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六、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 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 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 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 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 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O.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七、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A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院。

    八、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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