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再再律师主页
胡再再律师胡再再律师
152-6886-1102
留言咨询
胡再再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来源:胡再再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7
浏览量:260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

甲方(男方):

身份证号:

乙方(女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决定解除同居关系,现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相关经过

甲方与乙方经人介绍相识,于        月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            日,双方育有  一子   (下称该子女),现该子女跟随        生活。双方确认该子女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子女。

现因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等问题达本协议。       

二、子女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后,该子女归        抚养,        愿意承担儿子抚养费,标准为每月    元,按月支付直至该子女成年为止。其余费用由        独自承担,        不得另行再向        主张除上述约定好的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非抚养方享有随时探视该子女的权利,但探视之前应提前通知抚养方。抚养方应保证另一方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三、双方确认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各自名下的财产保持不变。        

四、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存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与对方无涉。

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与生活,否则须赔偿对方    元人民币。

六、双方确认,上述协议是经过慎重考虑、反复协商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愿意共同遵守,不得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联系方式:


乙方(签字):

联系方式:


见证人(签字):

 

以上内容由胡再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再再律师咨询。
胡再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4好评数8
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379号赤龙大楼三楼
152-6886-110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再再
  • 执业律所: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80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2-6886-1102
  • 地  址:
    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379号赤龙大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