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红玲律师主页
汤红玲律师汤红玲律师
189-7482-2468
留言咨询
汤红玲律师亲办案例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来源:汤红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7
浏览量:628


引言:

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以司机无证驾驶为由在商业险部分拒赔,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简介

20181021日,罗某驾驶湘A7XXXX号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天心区书香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黑石铺路口北200米路段时,由于罗某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且忽视安全导致湘A7XXXX号小型轿车与夏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心区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夏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57天,花费医疗费近4万元,经鉴定,夏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查,罗某驾驶的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判决结果

保险公司主张罗某的驾驶证已过期,保险公司可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无证驾驶的约定拒赔。该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罗某的驾驶证虽已过期,但并不等同于无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就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罗某已经在一年内更换了新驾驶证,没有被取消驾驶资格,故保险公司以罗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持有的驾驶证已到期,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或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可否据此拒赔商业险以及在交强险范围内向驾驶人追偿

对此,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无证驾驶。证件具有时效性,时效过期则证件失去证明力,失去证明力的证件可按无证处理,故可对持有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的驾驶行为认定为无证驾驶。

第二种观点认为,驾驶证是证明公民具有驾驶资格的证件,不能把驾驶证与驾驶资格两者概念混同起来,驾驶证过期并不等同驾驶资格被取消,驾驶证是形式要件,而驾驶资格是实质要件。

弘一律师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

对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驾驶人员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与驾驶资格及驾驶能力不具有必然联系,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是持证人丧失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承担垫付责任,并不是严格写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证。本案中,罗某在事后重新获得驾驶证,可证明其具有驾驶资格和驾驶能力。

再根据20164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以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可理解为,前款规定为倡导性要求,后款规定为制裁性措施,分别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规范管理。结合本案分析,发生事故时,罗某的驾驶资格并未被注销,仍应视为有证驾驶而非无证驾驶。

2.保险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从文义上来看,包含了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和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两种理解。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属于驾驶证效力的丧失(也即是否尚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在宽限期内未换取新证或未被许可换取新证的后果,而超过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人可以在宽限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

按照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理解为驾驶证本身的效力期限届满。

本案事故发生时,罗某的驾驶证只是超过了证件上注明的有效期,仍在换取新证的宽展期内,其并未丧失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3.驾驶证过期不当然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机动车的,与从未取得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驾驶证过期不当然增加承保车辆的危险性。所持驾照在有效期内,尽管超过了年审期限,但逾期尚不足一年,未被吊销,仍然合法有效,因此不是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理赔。而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罗某换领了驾驶证,换领的驾驶证与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有效期限未见中断,可见公安机关已经追认了事故发生时罗某驾驶证的效力。故此,应当认定罗某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夏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汤红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汤红玲律师咨询。
汤红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48好评数5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潇湘北路859号福晟金融中心30-32楼
189-7482-24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汤红玲
  • 执业律所: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77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89-7482-2468
  • 地  址:
    潇湘北路859号福晟金融中心30-3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