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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该咋救济?
来源:展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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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犯罪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包括身体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有的甚至生命都被无情地剥夺。因此,我们在行使国家公权、惩治犯罪的同时,还应注重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得剑法律救济,这不仅是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同时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伤情鉴定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意义?

在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对案件性质认定非常关键,且关系到法院审判环节对被告的量刑幅度。

国家伤情鉴定的伤害程度有三类:轻微伤、轻伤、重伤。

伤情鉴定对刑事案件审理的意义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经过鉴定,如果被害人是轻微伤,则不构成刑事案件,是治安案件,只能对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则构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需要立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轻伤和轻微伤是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分界,达到轻伤以上就是刑事案件,轻微伤则是治安案件。

其次,被害人是轻伤还是重伤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量刑不同,如果被害人是轻伤,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对违法犯罪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是重伤,则对违法犯罪人员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违法犯罪人员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不同,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量刑也不同。

所以伤情鉴定认定为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对刑事案件进展至关重要。

    二、被害人不服伤情鉴定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重新鉴定?

伤情鉴定是司法机关委托或聘请具有法医专门知识的人,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伤情鉴定意见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有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如果刑事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过轻、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鉴定人不具有鉴定资格,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申请。

    三、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被害人能否提起刑事自诉?

被害人鉴定结果是否达到轻伤是能否构成刑事案件的分界,如果鉴定为轻微伤,则不构成刑事案件,不能提起刑事自诉。

如果鉴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相关司法机关没有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且被害人有证据表明违法犯罪人员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提起刑事自诉,需被害人受伤程度达到轻伤及轻伤以上,达到构成刑事案件的标准。

    四、如果对变更违法犯罪人员强制措施不服的,如何救济?

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一般刑事案件,特别是在人身伤害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可以对违法犯罪人员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刑事拘留有期限限制。

违法犯罪人员是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人员刑事拘留不得超过30天,30天内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报送检察院。检察院行使批准逮捕权,批准逮捕部门审核案件材料,必要时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综合判断证据方面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且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押条件、是否有逮捕的必要。

检察院可能作出两种决定:第一种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员是累犯、有前科、严重暴力犯罪,释放之后可能会妨碍案件办理,存在逃跑、串供、威胁证人等妨碍作证的情形,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会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第二种决定,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会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制作不予批捕决定书,检察机关将不予批捕决定书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不予批捕决定书,需要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般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对变更强制措施不服,法律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如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没有批准,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决定不合理的,公安机关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起复议,如检察机关维持复议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复核。  

另外,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案件报捕环节,对变更违法犯罪人员强制措施不服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材料,反映问题,陈述违法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或提供相关证据、说明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

    五、被害人不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处理结果,或认为审判机关判决过轻,能否申诉、复议?

刑事案件程序包括,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在公诉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调查案件、获取证据,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公诉程序中,公安机关立案、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调查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审讯。若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递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进行审判,审判完成后,进行执行。

公诉刑事案件四个环节: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环节中,针对不同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处理。

第一个环节,公安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没有进行起诉,被害人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却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个环节,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对相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环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作出无罪判决。根据不同情况,刑事被害人有不同的救济权利,如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理决定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及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程序,监督侦查机关办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起申诉,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向刑事被害人给出回复意见,维持不起诉决定或纠正错误的不起诉决定。若维持不起诉决定,刑事被害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第四环节,被害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对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六、刑事被害人是否可以提出民事索赔?

在司法机关刑事立案之后,在法院判决之前,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犯罪行为受到的直接物质损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直接物质损失的相关材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在判决中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会对物质损失一并判决。

有两种情况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种情况,由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后果,赔偿包含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若造成残疾的,还包含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直接物质损失。违法犯罪人员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上述民事赔偿的责任。第二种情况,因为犯罪行为,受害人的财产受到了损毁,也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两种情况外,被害人受到经济损害的,可在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起诉。

    七、若刑事案件有幕后主使,从法律层面来讲,此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又分:主犯、从犯、胁从犯。若案件有幕后主使,有幕后指挥人员、策划人员,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时幕后人员没有参加,不影响其构犯罪,其应当就自己的组织、策划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在很多情况都认为是主犯,需承担主要责任。

八、刑事被害人享有哪些权利?

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随着我国法制的进步,逐步完善,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较详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整个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申请回避权。如果认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办理案件的人员与案件有关联、有利害关系,刑事被害人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第二,提交材料、反映问题的权利,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材料,反映问题;第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法院宣判之前的任何阶段都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四,申诉控告权,在整个诉讼环节都有权利对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作人员提起申诉控告,有权向内部纪委、督查部门等监督部门反映情况。

在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办理案件环节享有的权利:

在公安机关享有的权利:第一,刑事被害人受到违法犯罪人员侵害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报案;第二,刑事被害人有权获知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第三,刑事被害人可以提起复议、复核,刑事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起复议,若复议维持不予立案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第四,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该立案的不予立案,可以向公安机关内设的监督部门和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反映。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刑事被害人享有的权利:第一,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刑事被害人随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诉讼代理人有权到检察机关审阅案卷、复印案卷,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交流、反映问题、提出法律意见;第二,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上级检察院审查下一级检察院做出的不予起诉决定是否正确,审查后作出结论,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环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审判环节刑事被害人享有的权利:第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经过法庭允许可以发问、陈述、质证、提交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第二,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对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请求再审。

在自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享有的权利:第一、起诉权,决定是否起诉;第二,和解权,轻微的刑事案件,在法院宣判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与违法犯罪人员达成和解;第三,上诉权,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刑事被害人可以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有三类: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中有四种,侵占、虐待、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第二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违法犯罪人员侵害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情节不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案件后给了刑事被害人一大笔钱,可以就此“私了”吗?

     “私了”是民间的说法,在公诉案件中不存在“私了”的说法。

公诉案件中有和解程序但是并不代表双方“私了”,和解作为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责任的考虑要件,如果情节轻微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或判决无罪。和解程序只针对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且没有涉黑、涉恶因素。

有的刑事案件是不能和解的,即使是和解案件刑事受害人也不能控制诉讼程序,但司法机关会考虑和解因素。

在自诉案件中有“私了”的说法,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可自行选择是否起诉,若双方和解,被害人撤诉或不起诉,诉讼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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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展建军
  • 执业律所:
    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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