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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公司虚假融资,我也说两句……
来源:金根律师团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05
浏览量:236

关于创业公司虚假融资,我也说两句……


近日,关于创业公司夸大虚报融资额的消息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这个被称为“行业内一种新默契”的现象引起社会各界重视。作为法律从业者,闲暇之余,也来聊几句。未经深入研究,算不上权威,仅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吧。

从合同法角度讲。假如创业公司基于订立某项经济合同的目的故意向相对方提供虚假的融资信息,且该信息对于合同的订立影响重大,而相对方基于对该虚假信息的信任产生错误认识,最终订立了合同。则创业公司构成合同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相对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如相对方因此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其可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创业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

从刑法角度讲。假如创业公司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合同对方提供虚假的融资信息以夸大其履约能力,诱骗对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则其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直至无期徒刑。另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假如公司基于编造虚假融资信息的目的,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披露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政法角度讲。即使创业公司披露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也有可能被主管机关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涉案公司为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假如融资数额较大,足以影响公司证券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其也有义务在形成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协议签署时及时据实披露。否则,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可见,创业公司随意夸大融资数额,并非没有规制的“法律漏洞”。我国现行的各个部门法均对此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创业公司以此为基础所从事的各项经营行为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我也呼吁相关部门引起足够重视,及时纠正不法行为、遏制不良风气,以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也建议创业者秉承正确的经营理念,凭借先进的管理和过硬的产品去赢得市场,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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