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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共同存款罪案例(杭州刑事辩护会见律师)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9-10-06 08:47  浏览量:480

     在公园门口专找老人聊天,带老人去参观农场、蓝莓基地……这是一群“盯着”老人“钱袋子”的犯罪分子。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集资诈骗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等人骗取了63名被害人,非法集资人民币338.7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刘某,男,41岁,江西浮梁人,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另案处理)预谋,在江西景德镇注册成立一家农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个月后,其又在温州市区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他人实际操作。

  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刘某等人以其在江西农业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虚构刘某系优秀企业家,并在江西经营农场、油茶合作社、农家乐山庄、蓝莓基地、苗木培植等多家公司企业身份,招募业务员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介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刘某等人组织了部分被害人到江西考察,并许诺支付2%的月利息和根据借款金额档次给予不同金额的红包等引诱被害人签订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短期借款合同,并由被害人通过现金、刷POS机等方式交付借款。

  被告人刘某等人收取被害人的款项后即予以分赃、挥霍,2016年9月关闭其在温州成立的公司并逃离。

  经查明,2016年3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等人以其在温州开设的公司名义向被害人王某等63人,非法集资人民币338.7万元,已向被害人支付利息及红包共计35.89万元,尚有约302.8万元未归还。被害人大多数为老年人,年龄最大的为94岁。被骗的金额,最多的达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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