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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酒案例(专业刑事案件律师刑事会见)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9-10-04 17:29  浏览量:1419

        从2016年8月开始,吕某为牟取私利,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茅台”等总价14万余元的知名白酒,加价销售给宣州区、郎溪县等地的14家超市。知道实情的王某与周某夫妇,在其经营的超市内,仍旧从吕某处购进这些假酒并销售。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吕某多次从卖家“口子窖酒”(手机备注名)、涂某(另案处理)等人处,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入茅台、五粮液、口子窖、洋河、古井等品牌白酒,共计14万余元。期间,吕某陆续将上述白酒加价出售给宣州区、郎溪县等14家超市,销售金额共计149990元。

  王某(某超市经营者)明知被告人吕某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予以购进,并加价出售给街道居民等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103617元。

  2018年4月16日晚,吕某、王某在超市门前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茅台酒30瓶、五粮液酒36瓶、古井酒40瓶,共计价值27200元。后公安机关从吕某的仓库中,查扣茅台酒42瓶、五粮液酒60瓶、洋河酒66瓶、口子窖酒158瓶,共计价值62585元;从王某经营的某超市内,查扣茅台酒2瓶、洋河酒22瓶、口子窖酒12瓶,共计价值7443元。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茅台、五粮液、口子窖、洋河、古井等品牌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需承担销毁假酒及包装材料运费、装卸费、假酒破碎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吕某、王某销售的假冒白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吕某、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中吕某销售金额149990元,尚未销售的货值89785元,王某销售金额103617元,尚未销售的货值7443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吕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均含退出的五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洋河、口子窖、五粮液、茅台、古井等若干白酒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王某、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宣城日报》上刊登致歉信(已刊登),向购买、饮用过其销售假酒的消费者致歉,并缴纳销毁假酒及包装材料运费、装卸费、假酒破碎费等费用共计6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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