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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例(杭州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9-10-06 08:51  浏览量:700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张某亮等1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首要分子张某亮、张某毛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和二十一年,均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等10名被告人被判二十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张某亮、张某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20余人),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在张某亮和张某毛的统一策划、组织、领导下,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该犯罪组织多次聚集组织成员,2014年6月至2018年7月,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罪68起、敲诈勒索罪12起、寻衅滋事罪17起、强迫交易罪2起、非法拘禁罪3起、非法侵入住宅罪4起、虚假诉讼罪4起、抢劫罪1起、诬告陷害罪1起、其他违法行为2起。该犯罪组织以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不断纠集组织成员,以“套路贷”为手段向235人违法发放贷款642笔,借款本金近1823万元,借款流水近3493万元,实际到手近1449万元,仅“砍头息”“家访费”等不合理费用达300余万元,后续以利息形式骗取近300余万元,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指使、纠集他人实施随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出租厂房、出售房屋,情节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捏造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亮、张某毛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王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栋等人为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人家庭破裂,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慌,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张某亮、张某毛为首的犯罪组织,成员较多,骨干成员固定,层次分明,组织结构严密。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九江市小额贷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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