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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上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大冶市某村原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柯某某职务侵占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柯某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工程量、虚构工程等方式套取公款,并将其中的185256元人民币予以侵吞。归案后,柯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认罪悔罪。
大冶法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利用其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柯某某能够认罪认罚,且能悔罪并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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