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恒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词
来源:匡恒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09
浏览量:658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典正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陈田富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陈田富的委托代理人,经过庭审前的调查,现结合本案事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不能对原告作出开除处分

退休金待遇对于退休人员安居生活是一项重要的保障,因此,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随意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贵州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都专门规定了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9)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适用范围应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在职职工。企业退休人员已经退出公职,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范围,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不适用于企业退休人员,即:企业不能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所以,被告对原告作出开除处分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告依法应当恢复原告的退休待遇,并补发原告刑满释放后至今的退休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2004年出台的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 4号)也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被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退休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应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未剥夺刑满释放后退休人员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原告陈田富刑满释放后,仍应享有退休金待遇。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予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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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匡恒
  • 执业律所:
    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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