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蓉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书
来源:王蓉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浏览量:260

     男方: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长沙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女方: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广州市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男方XXXX与女方XXXX于XXXX年XX月认识,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名XXXX。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视权:

  儿子XX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儿子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建设银行帐号: 。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须在儿子法定监护人或者由法定监护人指定人的陪同下每月一次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次。)

  三、经济问题处理:

  (1)女方同意将位于广州市XXXXXXXXXXXXXX出售,男方在出售房屋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XXXX元整(¥XXXX)给女方。

  (2)其他财产: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男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XXX元整(¥XXXX)给女方(按所付款项的XX%支付违约金)。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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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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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蓉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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