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彩红律师亲办案例
卖婚前房产换新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李彩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浏览量:146
 【案情】

楚某于婚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其与谢某结婚不久便将该房出售并另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人为楚某。夫妻乔迁新居不久,谢某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该新购房产,楚某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分歧】   

对于该房屋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新购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与离婚前所形成,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新购房产系楚某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虽在婚后购置,但仍属婚前财产,故离婚时谢某不能分割楚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评析】

黄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从以上可看出,该新购房产并不在其列。

第二,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转化,法律尚无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婚后财产,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其它形态的财产,如以婚前存款婚后买房,将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卖之后的存款,此转化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法理上分析,如果婚前财产只是财产形态上的转化,那么此财产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新购房产所有权登记为楚某。我国法律规定,固定资产采用登记制,楚某新购房屋的所有权名字为楚某,如新购房屋所有权名字为楚某谢某,则对该新购房产的归属可能又有新的疑义,可能产生楚某对自己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一种自主处分,如赠予谢某一半的产权等。本案中产权登记并无谢某,则楚某并未将房产有重新处分如赠予等意思,故本案中楚某婚后新购房产仍应为楚某婚前财产。

综上所述,楚某新购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丈夫谢某不能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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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彩红
  • 执业律所:
    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1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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