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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来源:龙卫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7
浏览量:1105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与一般的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方面相同,特别容易与雇佣合同、劳务合同等容易产生混淆。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应从劳动合同的特点入手进行审查:

    (l)从合同的主体进行审查。劳动合同是在特定的两个主体之间订立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而一般合同的主体并不确定,只要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合同当事人。

    (2)从合同的目的进行审查。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使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的调整,进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使之规范化,从而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一般民事合同的目的只是建立人身或财产流转关系,约定的仅是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3)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行审查。劳动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这表现为: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须接受和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进行劳动,如有违反,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相应处理。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平等的。正是由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当事人关系中的不同特点,劳动合同不仅脱离于合同法,并且在合同制度设计、国家对合同的干预、处理合同争议的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与民事合同均有截然不同的规定,其意图在于保护处于劳动关系中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

    (4)从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劳动合同的内容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主要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只要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付劳动,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履行相关义务,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告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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