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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被上诉人):胡某某,女,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长临河镇罗洪村汪西村民组。联系电话:7397000
被答辩人(上诉人):刘如钟,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肥东县长临河镇罗洪村汪西村民组。联系电话:13085051027
答辩人胡某某因上诉人刘如钟起诉被上诉人胡某某离婚一案,上诉人刘如钟不服(2009)肥东民一初字(232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根据有关情况答辩人胡某某作以下答辩,敬请二审法院法官给予充分考虑。
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运用法律得当,公平公正,请求依法维持原判决。
1、上诉人刘如钟在上诉状中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与事实不符。各位法官,试想既然感情早已破裂,被上诉人又何苦不能放弃这段婚姻,难道他上诉人刘如钟就是一个宝吗?其实不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系同村居住,恋爱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十几年来夫妻感情也一直较好,曾一度到上海共同发展养猪业。然也就是有了钱这个人才变坏,上诉人与一名四川女子长期生活,并生下一女孩大概一周多。为此我镇计生办还专门到村核查,也证实了这点。现想想,上诉人之所以急着要求离婚,是想与这名四川女子结婚,对此,答辩人绝不答应,之所以不告他重婚,是想给孩子一个幸福和完美的家庭,也想给上诉人一个改过的机会,答辩人在此承诺:只要上诉人自此不与那名四川女子来往并划清界限,答辩人与上诉人婚姻感情不日将会和好如初。
2、答辩人与上诉人有一双儿女,在农村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这一切都是虚荣和第三者搅的局。再者答辩人现患有子宫肌瘤(子宫已切除)、心脏病、直肠炎、霉菌性阴道炎(现长期靠药物治疗)内外痔、血糖高等疾病,上诉人坚持要求离婚,答辩人按照《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规定,夫妻之间本应有的相互扶助义务又到哪里去了?!答辩人现在生病,上诉人理应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义务,岂能弃答辩人于不顾,这难道说县法院判的不公正吗?
3、夫妻之间争吵是在所难免的,可恨的是为了第三者上诉人时常殴打答辩人(有医院病历),答辩人家庭兄弟是曾经帮过忙,但远没有上诉人讲得那么严重。试想想,答辩人身患许多病,又是一名女子,能打过上诉人吗?我的伤又是哪里来的?讲到弱者,究竟谁是弱者?谁又是真正的家庭暴力实施者?这不用说,法官心理清楚。话虽如此,答辩人欲哭无泪,还想挽救这个本不应该破碎的家庭,还想给两个孩子创造一个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二审法院法官能给这个家庭一个机会,绝不能给第三者有机可乘。
此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某某
20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