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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能否单方撤销?

作者:马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9-23 16:28 浏览量:217


总有朋友问赠与的问题,之前发过一篇文章,讲的是爸妈出钱买房,算送你的还是借给你的。

这就涉及到了赠与,但是赠与也分情况,有些赠与是不可收回的。

下面说一个案例,帮助大家理解。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结婚,过了一年有了女儿张某某。

张某因为工作原因经常需要出差,久而久之,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提出离婚.

当时张某有一套婚前个人所有的208号房,王某要求将208号赠与给女儿张某某作为离婚的条件。

张某同意了,在民政部门留存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上,约定208号房归张某某所有。

离婚后,王某带着女儿回到了父母的住处,因为张某在天津没有其它住房,仍然住在208号房。

过了两年,王某从朋友处得知张某找了个女朋友,准备结婚。

王某找到张某,希望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避免其再婚后,因为房子的事情出现纷争。

但张某躲着不见王某,王某来到208号房,才发现张某私自把房子卖了,又买了一套新的房子作为自己未来的婚房。

王某非常生气,找到张某,质问其凭什么将属于女儿的房子进行出卖。

张某反称,208号房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同意赠与给了女儿,但只要没有过户,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王某明白,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于是来到天津市安邦律师事务所,找到马冲律师,寻找专业的法律意见。

马冲律师听了王某的叙述,看了相关的材料之后分析:

张某私自出卖208号房屋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虽然房屋属于张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其与王某离婚时,已经将房屋赠与给张某某,而且这种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赠与人不可单方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分为一般赠与与附义务赠与。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这也是张某主张其具有撤销赠与权的原因所在。

但本案中的赠与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将房子赠与给张某某,是王某同意与张某离婚的前提条件。

王某同意离婚后,张某违背承诺,私自出卖房屋,是对当时其与王某共同达成的离婚条件的违背,是一种不守诚信的违约行为。

所以当赠与的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时,赠与人没有单方撤销赠与的权利,张某私自卖房,损害了张某某的权益。

王某提出,既然张某不能单方撤销赠与,是否可以主张张某与买房人的合同无效,将房子要回来。

马冲律师指出,因为房本登记在张某名下,权属记载又为单独所有,买房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双方又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只要买房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张某已将房屋赠与给了张某某,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

法律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买房人成为20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

李律师也指出,不能追回房屋并不代表张某某不能向张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

因为张某私自卖房,损害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可以向张某主张购房款。

当然,因为张某某还未成年,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张某某诉至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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