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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来源:蔡慧楠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3
浏览量:276

    当今社会中由于欠款闹上法庭的经济纠纷并不在少数,如果借款人拒不还钱的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在这过程中也可以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正当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基础。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

    另一方面,债权必需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前提,没有此前提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划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详细包括以下三类:

    (1)抛却到期债权。

    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显着分歧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假如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尺度。

判定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重庆债务纠纷律师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

    假如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租赁,借贷,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

    假如债务人之行为固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了债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称的因果关系,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

    所谓因果关系,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了债资力即可。

    根据上述前提进行判定,假如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了债债权人债权的能力,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假如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了债债务,不能以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5、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了债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旧实施该行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

    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①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显着的分歧理的低价转让,便构成恶意。

    ②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显着的分歧理价价转让,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才构成恶意。

    综上所述,在进行诉讼存续期间就可以依法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民事诉讼的起诉最主要是为清偿权人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所以不论是上诉权还是撤销权其初衷都是为了维护自身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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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慧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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