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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公章引起的股东大战

作者:曲衍桥  更新时间 : 2019-09-19  浏览量:212

案情简介

xx公司的股东为张某、李某、陈某、王某,分别持股40%、30%、20%、10%,大股东张某为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证照由张某保管。

2018年12月3日,xx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选举陈某为公司执行董事。依据公司章程陈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选为该公司新法定代表人后,多次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将公司证照返还,张某辩称: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提前十五日通知,而股东陈某通知时间不足15日,股东会议的发起违反公司章程,其股东会决议内容无效。张某拒不返还。

故xx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向公司返还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安机关核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商事主体年报网上填报所用企业电子密钥,由新法定代表人陈某负责接收;2.判令张某协助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为陈某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一、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xx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安机关核发的申请刻制印章登记卡、商事主体年报网上填报所用企业电子密钥,由新法定代表人陈某负责接收;

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xx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变更为陈某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律师解读

返还公司证照纠纷产生的实质原因是公司控制权之争,当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产生重大矛盾或变动时,第一反应往往是掌握公司公章和证照。那么公司的公章和证照到底应该由谁来保管呢?法律上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样就导致了现实中很多公司为了争夺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展开了公章的抢夺大战,有的是采取武力大打出手,有的是和平演变,有的是采取跟踪追踪,有的是刑事举报,有的是重新私刻公章,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但结果通常都是使公司陷入僵局、甚至导致公司一蹶不振,乃至破产。

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进而变更管理层人员、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管理层人员因无公章无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从而引起诉讼,法院会在审理中先认定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在股东会决议有效的基础上进而评判是否应当返还公司证照。但目前,关于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有效的案件,因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解释,一律不予受理。

根据这类案件审判思路由此引发以下争议焦点问题:

一、哪些主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1.如公司在起诉时持有证照,可直接以公司名义起诉;2.公司在起诉时证照由被告持有,法定代表人可在起诉状上签名,代表公司提起诉讼;3.清算期间,清算组负责人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二、返还公司证照纠纷被告可以是哪些?

1.无权持有证照的法定代表人;2.无权持有证照的董、监、高人员;3.无权持有证照的其他人员。

三、哪些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管辖权?

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案件的请求权基础为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大量公司证照类纠纷诉讼均存在管辖异议的问题,法院在认定时一般将公司住所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四、占有人是否有义务返还公司证照?

法院对公司证照占有人是否为有权占有的判定主要有以下依据:1.公司章程;2.协议约定;3.股东会决议;4. 董事会决议;5.公司清算的需求。

五、有证据证明公司证照由被告持有。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返还公司证照纠纷原告对被告持有公司证照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本案,建元公司胜诉的原因是法院认定了其变更执行董事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张某辩称股东会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依据《公司法》属于可撤消股东会决议情形,但是张某没有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故法院认定其没有证据证明股东会决议无效。

公司证照纠纷类案件通常会涉及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及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等诉讼。实践中,除清算外,有些法院认为仅工商登记确认的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返还证照,股东会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登记变更前法院不太认可,这种情况直接提起返还公司证照之诉往往要败诉。此时“新”法定代表人要先提起变更工商登记之诉,胜诉后其在工商登记上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再要求返还公司证照会胜诉机会更大。因公司控制权之争产生的变更工商登记纠纷及返还公司证照纠纷一般都会涉及到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问题。因此,公司在做出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时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做出,否则,一旦上述决议被认定无效,变更工商登记纠纷及返还公司证照纠纷的诉讼都会随之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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