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明超律师亲办案例
什么情形下能适用离婚赔偿?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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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2012年甲乙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有一子,2017年甲男与单位同事丙关系密切并发展为同居。18年乙起诉与甲离婚,乙提出甲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夫妻义务,要求甲赔偿损失1万元。

(二)分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中,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见,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除应具备以上过错之外,还应具备:1因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2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上述行为受到了物质、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失。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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