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度,可以在有效的工作时间内,以多劳多得的方式,让劳动者在提高工作效率的情况下,为自己多多创收,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那么,如果工作量较大,劳动者无法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的情况下,计件工资中的加班费如何计算呢?
对此,计件工资制度下的加班费有两种支付方式:
一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情况下,按照单件价格的做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
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规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定额。如果实行工作定额,实际上起不到计件工资制度的作用,无法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如果企业规定了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实行定额的计件工资制,是按照单件价格做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如单件价格如果是1元,那么,加班费就按照单件价格1元×1.5倍计算加班费。
二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定额的情况下,加班费的时薪需要超过当地最低小时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下面这个公式来理解:
劳动者工资÷工作时间×加班倍数>最低小时工资,视为已支付加班费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看出,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定额,那么,只要企业给付劳动者在加班期间的计件工资大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就视为企业已经支付了加班费。
例如:当地最低小时工资为7元,那么,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的时薪,再按照延长工作时间的1.5倍计算后,需要超过7元的标准,否则,企业仍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无论计件工资在工作时间内有无定额,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一定要做好工作成果的数量统计,这种统计方式,不仅仅是指数量,更应当包括质量合格,如果质量不合格,说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态度出现了问题,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因此,适当的情况下,也应当规定产品的质量合格率,督促劳动者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才能享受计件工资待遇。
最后,必须要说明的是,如果按照计件工资制度计算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由企业补足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