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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服从公司调岗,能否将其开除?

作者:傅勇  更新时间 : 2019-09-19  浏览量:3110

员工拒不服从公司调岗,能否将其开除?



司法观点

银行由于行业特殊性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轮岗轮调,且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轮岗轮调规定。银行老员工多次经历轮岗轮调且未提出异议的,认定其知晓并愿意遵守该制度。该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安排的,银行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知识点

原则上公司调岗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轮岗轮调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应当遵守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


经典案例


陈某于2000年8月入职A银行,岗位为营业网点柜员。A银行与陈某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8年3月29日,陈某收到A银行出具的《人员调配通知书》,内容为: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你到XX支行工作。请立即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于2018年4月2日前到新单位报到。车某拒绝A银行的上述安排,未于2018年4月2日起至XX支行工作。2018年4月10日,A银行再次向陈某寄送了到岗催告书,限定陈某于4月13日至XX支行报到,并明确告知若仍未按时报到,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组织处理。陈某收到该催告书后仍未到岗报到。


2018年4月17日,A银行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审批表》载明:经查实陈某拒不服从轮岗安排,连续旷工9个工作日,且扰乱网点经营秩序,其行为已属严重违纪行为。A银行的工会委员会于该审批表的“工会意见”栏盖章同意。2018年5月16日,陈某收到A银行寄出的《关于基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A银行以陈某拒不服从轮岗安排,至今未到新单位报到并已连续旷工至今,行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


2018年7月,陈某认为A银行未与其协商调岗,其有权拒绝调岗安排。现A银行以陈某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A银行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A银行不服该裁决,依法起诉。庭审中,A银行提交了2018年1月16日印发的《A银行轮岗轮调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营业网点柜员轮岗轮调期限为1年。《A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员工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日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组织处理或开除纪律处分。此外,A银行提交了此前的调岗记录,证明陈某自2000年8月起曾多次在各支行轮岗轮调,且自2014年4月起陈某在各支行的轮岗轮调均未超过1年。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A银行安排陈某于2018年4月2日起至XX支行轮岗轮调是否合理?二、A银行解除陈某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A银行处《A银行轮岗轮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规定,陈某处营业网点柜员在同一部门(单位)且同一岗位连续工作时间达到1年的,必须执行轮岗轮调。陈某自2017年4月1日起在支行担任现金业务岗(该岗位属营业网点柜员),故无论是依据上述规定或陈某于审理中所确认的其应于2018年4月2日起开始轮岗轮调的说法,陈某都应于2018年4月2日起执行轮岗轮调。结合陈某自入职A银行起曾先后多次在A银行各支行轮岗轮调,且轮岗轮调遍及多处支行的情况,A银行安排陈某于2018年4月2日起至XX支行轮岗轮调系属合理。陈某以A银行未与陈某协商一致为由拒绝自2018年4月2日起至XX支行轮岗轮调无依据,实难认同。


关于争议焦点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前所述,A银行安排陈某于2018年4月2日起至XX支行轮岗轮调系属合理,陈某拒绝自2018年4月2日起至XX支行轮岗轮调无依据。陈某于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未至XX支行轮岗轮调,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曾于上述期间为陈某提供劳动,故对于A银行关于陈某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旷工的主张予以采信。A银行以陈某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旷工为由,依据《A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A银行已事先就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的理由告知了工会,故A银行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在程序上亦属合法。


综上,A银行以陈某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10日旷工为由于2018年5月16日通知陈某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依,属合法解除与陈某劳动合同。因此,A银行要求A银行与陈某无需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故,法院判决A银行与陈某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员工拒不服从调岗安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原则上公司调岗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调岗属于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不仅涉及到岗位的变动,还会因此产生工作内容、工作职责、薪资待遇等发生变动。原则上,用人单位在调岗之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此外,调岗还应当具备合理性,如果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强行调岗,且调岗后会造成员工工作内容、薪资待遇、甚至工作地点发生巨大变动,员工有权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轮岗轮调属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应当遵守


一般情况下,调岗不是用人单位的常规操作,用人单位仅在工作安排需要时会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但某些特殊领域的用人单位,因其职业特殊性,需要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调岗。例如本案中的A银行,其规章制度中明确了部分职位的劳动者必须轮岗轮调。


前述特殊领域的用人单位如果把轮岗轮调作为一项常规操作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的,劳动者应当遵守。如果劳动者认为轮岗轮调制度不合理,完全可以辞职。但本案中的陈某2000年即入职A银行,是A银行的老员工,在工作的8年期间,陈某多次在各支行间进行轮岗轮调,始终未提出过异议,应认定陈某不仅知晓A银行轮岗轮调的特殊规章制度,且愿意服从该项规章制度。而最后一次轮岗时,陈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轮岗安排,且通过消极怠工、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方式来表达异议,显然违反了A银行的规章制度,A银行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治理建议


1、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调岗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脱密期调岗。脱密期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后,至用人单位正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段期间。脱密期制度并非是劳动法领域明文规定的一种制度,但上海、北京、江苏地区都有脱密期的相关规定。


处于脱密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调岗,并按岗位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进行工资的发放。


第三、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本案中的轮岗轮调就属于A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A银行据此对陈某进行轮岗安排,合法有效。


第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其他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岗位调动事宜。


2、用人单位调岗应当具有合理性


虽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及薪资待遇,但是用人单位不得滥用此权利来损害劳动者利益。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结合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例如,将专业工程师调至司机岗位,则是明显不合理的岗位调整。

如果用人单位调岗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即使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出现大幅下降,法院也会认定用人单位的调岗合法有效。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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