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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后均不得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作者:郑志春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9-17 19:48 浏览量:432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根据最高法《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也就是说,孩子姓氏一旦确定,如需改名,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即使父母离婚,任何一方也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离婚后其中一方想给孩子改姓怎么办?可以选择先办理更名,再办理离婚,此外可在离婚协议中对更名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具体的办理日期等,明确违约金。如若另外一方逾期未予配合的,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以此加强对另外一方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成年后改名的,无需再征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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