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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处分共有房屋一方时候不认可
来源:石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7
浏览量:85

一方处分共有房屋另一方事后不认可怎么办?

一、案情

2016年8月28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350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张某于2017年2月将涉案房屋交付李某装修入住,李某直接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另于2019年7月代李某将涉案房屋按揭贷款归还完毕。房屋产权于2016年11月25日登记于张某与张某配偶王某名下。2018年8月10日,王某提出其为涉案房屋共有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名,但根据合同签订、履行、涉案房屋贷款处理情况,应当认为王某知晓涉案房屋买卖情况,且长期未提异议,应视为对张某售房行为的认可,相对人李某为善意,故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王某亦具有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令张某、王某履行过户义务,并由张某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三、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六条第1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条规定了容忍授权代理,即被代理人放任他人作为其代理人出现,相对人依据诚实信用可以而且事实上已经认为他人被授予代理权,在法律上应视为享有代理权。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未得到被代理人授权;二是被代理人明知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三是相对人善意,对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产生合理信赖。本案中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名,有证据证明作为共有人的王某对此明知但不作否认,应视为其同意出售房屋,王某签署合同的行为构成容忍授权代理,该合同应同时约束张某和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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