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了保障员工的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企业过于强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影响劳动者获得报酬权和基本生活的权利,在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关系时,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那么,在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履行届满的情况下,员工不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企业还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吗?
2015年4月9日,黄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黄某在该公司从事工程部组长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4月9日至2017年4月8日。
2017年4月8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后黄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给付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黄某的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劳动者拒绝企业提出续订合同的请求,在劳资双方的劳动期限届满时,企业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企业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
二、企业提高原劳动合同条件。
以上两种情况,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拒绝的,企业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企业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过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才能免除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做好用工管理,完善证据的备存工作,做好提前的防范:
一、做好劳动合同到期的提示工作。
实践中,可以通过XLSX表格登记下个月即将到期的劳动合同以及到期时间,以函数方法登记,明确剩余工作时间。
二、向即将到期的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往往都会约定在合同即将到期前某段时间(如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就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
因此,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前,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详细记载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届满的期限,同时告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各种劳动条件,如果存在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应当注明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其拒绝履行续订义务,由此可以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但是要求劳动者签收回执。
三、劳动合同终止后,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
在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终止,企业应当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同时在离职证明书注明是因为员工不同意企业提出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而终止劳动关系。同样,该份文书也需要劳动者在回执中签收。
以上是常见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是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那么,在双方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