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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离婚请律师 惠州专业婚姻律师皮律师 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来源:皮建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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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婚姻律师皮律师: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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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的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一般判离的情况。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

我们对这五种情况进行一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会很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尤其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又特别配合这个过错当事人的话,给我们的取证就带来更大的难度。实践中许多受害方当事人就很无奈的放弃取证的想法。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需要取些什么证据呢?在传统的证据来说,一般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就需要有过错当事人与第三人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他们在一起居住的事实。而现实中邻居、朋友一般不会轻易出面作证,所以目前取证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面得到了体现。

但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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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离婚请律师 惠州皮建彪律师

皮建彪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专业 ,现任职于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曾在某国有大中型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多年,期间在广东省数所高等教育机构授课讲学,深受好评与认可。具备扎实的法学基本功,熟悉各项法律业务之具体操作流程和法律关键点。

尤其在婚姻家庭领域,对婚姻家庭纠纷中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如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看望权、各种类型的房产分配原则、婚姻过错赔偿的取证与适用、离婚夫妻股权分配以及涉外婚姻的特殊流程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实际办案经验,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案,也为众多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利,解决了婚姻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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