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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几个重要方面
来源:陈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1
浏览量:484

最近一段时间很多人都在咨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这让我看到了人们法律知识的逐渐丰富,但是,大多数人对于这一概念仅仅停留在模糊的了解层面,不知道具体该如何运用时效制度,下边的文章中,我将针对诉讼时效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1. 诉讼时效期间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章,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是法律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所设定的制度,如果诉讼时效期限经过,法定之债将转变为自然之债,如果债务人不同意偿还,将面临无法胜诉的局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遍为三年,但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依照特殊规定,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如果是同一笔债务,双方约定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这里,我向大家介绍下实践中最常用到的借条以及欠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

借条是基于借款合同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凭证,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借条中如果明确约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通过其他方式不能确定的,视为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主张履行债务时起计算(在此,建议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易于举证的形式向债务人发出还款要求)。

欠条可以基于多种法律关系形成,既可能是因借款引起的欠款,也可能是因买卖合同引起的欠款,也可以是因拖欠工资引起的欠款等等。欠条中如果明确载明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欠条中如果没有载明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则从欠条书写之日起计算(注意此处与借条的区别),原因是欠条本身是债权人主张债务,但债务人暂时无法履行的情形下所书写,书写欠条本身就视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发出了履行债务的要求,债务人承诺履行债务,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此时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我们最常用到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特定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些情形包括:(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但是,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上述情形。对于上述情形的举证,律师有如下建议: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发送催告函,并且通过快递等形式发出,快递单写明相关债务履行的催告函(例如:催款函);2、如果不方便通过书面形式发函,也可通过电话催告并录音的情形下,录音内容一定清晰明确简要,不建议转弯抹角或者动辄通话二三十分钟;3、通过能够确定对方身份的微信、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确要求对方履行债务(在前两种情形无法达到目的时采取这一措施)。

4、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的情形下,债权人的救济措施。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债权人可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话录音等形式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要求,如果债务人明确作出还款的承诺,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承诺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债务人没有应答,则不能起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5、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债务人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情形下,法官才能在判决书中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时效抗辩,法官即便发现债权人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情况,亦不得主动适用,更不得向债务人进行提示。

6、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再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为由要求返还其履行的债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以后,明确作出还款的承诺后又反悔,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办案实践中常用到的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常识,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果有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以联系我具体咨询。

以上内容由陈颖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颖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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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颖
  • 执业律所:
    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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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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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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