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波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人为躲避债务逃跑致死的,债权人无责
来源:龙江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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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债权人采取合理限度的自助行为以防止债务人再次隐匿逃债,并于债务人商定一同前往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期间,债务人在自身安全未收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为继续逃避法定债务,自行翻窗逃跑致死的,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A系陈某的妻子,陈B系陈某的父亲,陈C为陈某的女儿。陈某因未归还借款于2013108日被债权人王某诉诸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陈某偿还王某的借款本金47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执行,因陈某未还款导致王某债权尚未实现。

直到2017927日晚,王某在KTV消费时发现陈某在结账,王某遂上前要求陈某还款。陈某称不欠王某款。王某便一边抓着陈某的胳膊一边拨打了电话联系其丈夫且报了警。过了一会儿,王某丈夫携带前述案件相关材料来到KTV并电话联系之前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未果。过了一会儿,陈某和王某等人同意到附近的派出所解决。于是,王某、陈某及其朋友等人一起来到派出所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称双方的经济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便商定等到天亮到人民法院解决。

在等待天亮过程中,陈某两次到旁边的医院卫生间方便。王某及丈夫跟随陈某一起,并在卫生间外等候。早上五点半左右,陈某第三次到卫生间。王某及丈夫在外等候但是一直没见陈某出来,二人便开始寻找陈某。最后,二人在该卫生间窗户墙侧的楼下的马路上发现陈某躺在地上,二人便联系了民警,民警联系了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赶到后将陈某送至医院抢救。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王某及丈夫垫付医疗费70165.40元。

A、陈B、陈C便向法院起诉索赔:医疗费7016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90元、营养费300元、死亡赔偿金592200元、丧葬费3277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871元,上述费用的60%及精神抚慰金100000元。

【法院认为】

公民的债权可以通过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两种途径实现,本案王某的债权经过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均未得到实际清偿。2017927日晚,王某无意间遇到了债务人陈某后一面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执行法官电话寻求公力救济,一面拉住陈某胳膊要求其偿还,拉住胳膊要求还款的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

从事发地的监控视频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看,从王某发现陈某到王某丈夫携带债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场,到王某等人拨打报警电话和执行法官电话,再到双方一同来到回兴派出所解决债务问题,最后到双方一同等待天亮到一审法院解决债务纠纷,双方未发生过肢体冲突,陈某可以自由活动和收发手机信息,可见,该过程不存在侵权行为。

尽管陈某上卫生间的时候,王某等人在卫生间外楼道等待,但是其主观目的是要保证天亮后双方均能够到达法院以便解决债务问题,并非以此方式获得非法利益。因此,王某等人主观上没有侵害陈某人身利益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死者陈某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并没有主动履行债务的意愿和行为,遇到王某时甚至否认债务,且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在当时无法即时解决债务纠纷,在此情况下,王某等人跟随陈某到卫生间外的楼道等候以保证天亮到人民法院解决债务纠纷,该行为并未超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不属于侵权行为。

对于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给陈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压力和痛苦的主张,法院认为,双方所处的特定环境为派出所,旁边有工作人员值班,且双方从KTV到双方坐在派出所等待天亮的整个过程中均没有过肢体冲突行为,被告的目的已经明确表达即天亮后一同到人民法院解决债务问题。因此,陈某的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实际侵害。故法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驳回原告陈A、陈B、陈C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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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江波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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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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