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找法网东莞推荐律师李律师为您讲解。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不需要批准,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建议一式三份,一份给公司,一份自己保留,一份寄送劳动局,到期要求结算工资,若不结算可向劳动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