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顺律师亲办案例
辞工不批怎么办?
来源:李家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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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辞职不需要批准,试用期内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满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建议一式三份,一份给公司,一份自己保留,一份寄送劳动局,到期要求结算工资,若不结算可向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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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顺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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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家顺
  • 执业律所:
    广东铁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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