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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债务纠纷两三事
来源:赵春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浏览量:59

结婚债务纠纷两三事

23岁的小吴刚刚大学毕业,他与女友小刘已经交往了三年多了,眼看就到了结婚的年纪,可是家里没有房子,父母的积蓄全拿出来也只有20万,依然不够首付款,无奈之下小吴向亲朋好友借款10万元,凑齐了首付款,办理了贷款,买了婚房。虽然婚房到手,但是毛坯房实在无法入住,小吴又向表哥借款5万,进行了简单装修。就这样,小吴终于结婚了,婚后,二人共同偿还房贷。

(1)在这个案例中,小吴在婚前共借款15万。那么对于这部分借款是小吴的个人债务还是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呢?

针对婚前个人负债,我们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婚姻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婚前个人负债,原则上是属于个人债务,但是,如果该借款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我们的案例中,小吴借的这15万,如果能够证明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在实践中,对于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认定,却有很多争议。因此保险起见,债务人在拟借条的时候应该备注说明该借款的用途,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2)那么,父母为小吴买房出资的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父母出资的20万就属于对小吴个人的赠与,20万所对应的房产份额及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小吴。

(3)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房屋是属于二人共有吗?

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房屋登记在小吴名下,房屋所有权属于小吴。一旦离婚需要分割该房屋,法院可以将房屋判给小吴,但小吴需要将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给小刘。

小禾总结: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那么,哪些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呢?

1、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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