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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
来源:殷红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10
浏览量:887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判规则

1、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现在许多建设施工单位只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遂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会以购买商业险来搪塞职工。切记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等于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获得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待遇案件中已取得民事赔偿的受伤职工,仍然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既构成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受伤职工依法有权要求交通事故侵权人给予民事赔偿,亦有权向企业主张工伤待遇赔偿,但职工已经取得的民事赔偿款在其工伤待遇中相同项目部分应遵循相同项目原则和差额补充原则。

3、用人单位降低工伤保险缴费标准造成的工伤赔偿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若用人单位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在员工受伤后,应承担补足工伤保险赔偿差额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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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殷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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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君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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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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